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邵武市公安局 邵武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邵武市财政局 邵武市交通运输局 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 邵武市水利局
文件
邵自然资〔 2022 〕 21 号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
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项目部: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砂石土,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发生,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发改商价〔 2020 〕 748 号 )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等十部门关于规范市级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 ( 南自然资综〔 2021 〕 66 号 ) 等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内容。
一、规范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范围
本文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是指各类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按照平整方案平整场地采剥产生的砂石土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或工程建设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按照施工方案开挖的砂石土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
涉及的开发项目用地必须已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 ( 发改部门规定无须立项的项目除外 )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建设工期施工。严禁通过审批临时用地等方式非法开采剩余砂石土。工程项目以尽量减少开挖为原则,必须按照批准范围红线实施,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进行开挖。
二、规范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具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项目部等建设单位负责实施;若建设单位为非政府组成单位,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三、规范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有偿处置:
( 一 ) 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政府出资)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由乡镇、园区、项目部等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编制剩余砂石土储量核实报告,根据储量核实报告确定出让的剩余砂石土方量。经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作为确定公开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鼓励剩余砂石土与工程项目一并出让。
2. 乡镇、园区、项目部等实施单位应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公开出让方案,明确平整范围 ( 包含平面和高程范围 ) 、平整期限、边坡治理、安全环保等条件要求,并报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 根据砂石土方量、立地条件和开采难易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 ( 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计算 )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完成的,可向实施部门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受让人须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综合利用方案,方案应符合生态和安全等要求,方案须报实施业主单位审查备案。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平整、综合利用、治理恢复。
(二)已开工或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
1. 已开工或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前,应由乡镇、园区、项目部等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出让砂石土方量。建筑用砂石土 1.5 万立方米以上、砖瓦用粘土 6 万吨以上的,经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处置,其余方量按照市场基准价进行有偿处置。
2. 乡镇、园区、项目部等实施单位要制定已开工或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公开出让方案,明确处置期限、场地复垦或生态修复、安全环保等条件要求,并报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 受让人须制定已开工或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及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应符合生态和安全等要求。方案须报实施业主单位审查备案。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综合利用、治理恢复。
四、严格收益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全省非税收入系统全额上缴至县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款列非税收入 - 其他收入 - 其他收入 ( 科目代码: 1039999), 因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而产生的工作经费从中据实列支。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明确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指导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工业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负责砂石土违法交易依法查处工作;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过程中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乡镇、园区、项目部负贵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让收益征收工作。
七、严格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监督管理,督促受让人落实生态恢复和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杜绝超范围滥采乱挖等行为。
违反本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出让、销售、盗窃、赠送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的,由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 各乡镇、园区、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 “ 轻重缓急,分类处置 ” 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进行分批分类处置。
2. 对于非政府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由乡镇(街道)监督建设单位将剩余砂石土集中统一堆放。项目结束后按照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流程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若无有偿处置价值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各乡镇、园区、项目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建设单位要按照平整方案和施工方案要求堆放至指定弃土场,禁止擅自私下销售或赠送。
3. 受让人取得的剩余砂石土等矿产须在合法的加工场所进行生产加工,不得非法占地;同时禁止用于加工生产粘土砖等国家禁止产品材料。
4. 河道内的砂石料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洪水期后形成农田内沉积的砂石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处置。具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确定方量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有偿处置。其中,方量达到 1.5 万立方米以上的,按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其余方量按照市场基准价确定出让底价。有偿处置的收益上缴县级国库。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由邵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期间国家、省级、南平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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