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沙政〔202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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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文 件

沙政〔 2022 〕 33 号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粮食安全观,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责任,根据《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促进粮食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 2022 〕 13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 2022 〕 24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任务要求

㈠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1. 落实 “ 长牙齿 ” 的耕地保护硬措施。 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耕地年度 “ 进出平衡 ” 政策,确保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减少。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

2. 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 引导水稻生产功能区内耕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不得违规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禁止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保障水稻生产功能区水稻种植面积。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3. 防止耕地 “ 非粮化 ” 。 坚决遏制耕地 “ 非农化 ” ,防止 “ 非粮化 ” 。 一是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二是 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坚决防止耕地 “ 非粮化 ” 增量,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㈡提升粮食生产水平

1. 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用好用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适应丘陵山区粮食生产的先进适用、智能高效、绿色生态的农机具,不断优化农机装备,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2. 提升耕地生产能力。 实施地力提升 “2345” 工程,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稻草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监测点网络建设等,提高耕地地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3. 强化水稻种业创新。 抓好中国南方稻种研发展示基地建设,加快种业建设步伐,做优做强种业龙头企业,稳步扩大夏茂镇、南霞乡种子生产基地规模,延长做强种子培育、试验、示范、繁育、推广产业链条,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㈢促进粮食产业优高发展

1. 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积极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集中。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2. 推广优质粮食品种。 建设优质稻展示示范片,重点展示示范推广米质达部颁二等以上的优质稻,进一步推进沙县优质稻米产业联合体创建特色稻米品牌,抱团发展和整合提升,发展沙县绿色优质大米品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3. 实施 “ 优质粮食工程 ” 。 坚持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 “ 五优联动 ” ,培育壮大粮食生产经营加工主体,重点支持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粮食生产加工的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粮储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扶粮措施

㈠鼓励双季稻种植。 对种植双季稻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下同),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元 / 亩。

㈡鼓励发展再生稻。 对头季机收再生稻种植面积达 3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列入粮食产能区百亩核心示范片除外),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元 / 亩。

㈢鼓励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 对当年度新流转的耕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因轮作需要除外),且种植面积达 3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元 / 亩。

㈣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作物。 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1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 元 / 亩。

㈤鼓励深烂田、山垅田、边坡地种植粮食作物

1. 改造沼泽地、深烂田,复垦种粮相对集中连片面积 3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元 / 亩;

2. 新流转山垅田,复耕种粮连片面积 1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元 / 亩;

3. 利用边坡地种植旱粮相对集中连片面积 5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补助 200 元 / 亩。

㈥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 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本区内农户当年度籼稻谷新粮。国有收储企业收购产生的价差由区级财政资金补足。

㈦支持小农户购买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 对水稻生产购买使用机械代耕、代插、代收服务的小农户,优先纳入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范围。

㈧鼓励规模种粮。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在补贴标准相对稳定前提下向规模种粮户倾斜,种粮 30 亩以上(含 30 亩,不含水稻制种)的大户每亩给予 60 元奖励补贴。

上述扶粮措施中第一项至第五项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实行乡(镇、街道)自行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的验收办法;实施内容于当年 11 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验收,验收时对补贴内容,根据土地流转合同、清单、影像图片、资料予以验收确认。经营主体实际种粮面积应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栏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汇总核实,经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乡(镇、街道)应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汇编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一份乡(镇、街道)留档;涉及的奖补资金从次年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三、组织保障

㈠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粮食安全观,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紧压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不断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㈡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坚持 “ 三保一提 ” (保面积、保产量、保品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种粮主体和田块,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㈢完善考核机制。 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强化粮食安全责任的考核、追责和问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沙政〔 2020 〕 76 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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