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2022〕 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预留
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建宁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3 日
建宁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预留
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建宁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现就我县集体土地征收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的
实施预留发展用地, 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 核定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留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于发展非农产业经营项目, 收益原则上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发展、生活安置、发展公益、公共事业和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补充, 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成果。
二、操作办法
(一)明确符合留地安置的地段和地类
一是地段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三级。 一级地段濉溪镇城关村、河东村、水南村、圳头村、斗埕村、长吉村; 溪口镇溪口村、桐元村;二级地段濉溪镇大元村、高峰村、器村畲族村、水西村;溪口镇半元村、高圳村、枫元村、枧头村、马元村; 三级地段为今后城市中心区发展区域。
二是地类划分为二类。 一类为耕地, 二类为除耕地之外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预留发展用地的申报程序
被征收村集体土地所属乡(镇) 政府要指导被征地村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并由县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预留发展用地原则上应通过协议出让、划拨等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预留发展用地的选址
预留发展用地的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原则上预留发展用地在征地区域范围选址为主,本村确实无法落实预留发展用地的,可以在本镇或其他范围内异地安排, 但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等级不能高于征用土地等级。对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 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 方可依法依规采取协议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地, 对选址位于开发边界外的, 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预留发展用地原则上实行年度集中连片预留, 具体位置确定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出具红线图。
(四)明确集体经济预留发展用地的兑现办法
集体经济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实行台账管理, 今后新增留地指标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获得。
一是实物安置。 结合开发地块给予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其中征收耕地的,按实际征地面积的 3%给予用地实物安置;征收除耕地之外的园地、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 1.5%给予用地实物安置。
二是货币化补偿。 如在留地安置无法提供具体地块时, 原则上同意按照货币化进行补偿,即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段“商服用地-商务金融”基准地价给予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给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优惠价格(基准楼面地价+建设成本+5%利润)对接购买已建成的安置小区配套房产、商业、办公用房、租赁住房等房产, 作为预留发展用地项目经营资产,按约定或规定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
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其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可以按上述两种方式组合进行落实。
三、严格管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开工建设前, 要拟定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 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 需向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 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通过,最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发展用地开发自筹、自建、自持, 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发展规划用途只能作为除村民自建房或安置房建设用地以及商品房开发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
(三) 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应办理整体产权, 不得分割, 产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证中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注(该项目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 只能作整体产权持有, 禁止转让, 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采用购置房产的预留发展用地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时, 应按规定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购买并已核减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 预留发展用地项目确需抵押的, 需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 确实无力自行开发建设的, 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挂牌出让供地, 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进合作开发人, 但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60%,剩余 40%按规定或约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转让。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确定的预留发展用地指标, 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 2.0 以内, 按商业服务用地性质协议或划拨出让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预留发展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承担本预留地上的征地成本、用地报批费用、增减挂钩费用、社保资金等成本, 政府承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以及大环境、主道路、六通一平、排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部分的建设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依法收回集体农场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正在实施未完成的同一个征地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期限为三年。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