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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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办〔2022〕16 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明溪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明溪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3 月29 日

明溪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1〕33 号)精神,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措施。

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坚决落实“米袋子”党政同责,完善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全面落实粮食生产任务,按季节分品种压茬推进,确保完成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1.53 万亩(其中大豆3.74 万亩),总产量8.14万吨的目标。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落实粮食生产任务的督促指导,强化跟踪调度,及时预警提示。对粮食生产综合考评前3名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粮储局)、财政局。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切实落实惠粮政策。 加快推进11.13 万亩水稻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涉农资金向功能区倾斜。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对同一地块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超过30 亩(含30 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 元/亩(注:完成双季稻种植面积的乡镇,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未完成双季稻种植面积的乡镇,补助资金由县、乡财政各承担50%),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 亩(含60 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 元/亩。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户给予补助,奖励承包耕地30 亩以上种粮大户30 元/亩,奖励承包耕地100 亩以上种粮大户50 元/亩,补助再生稻种植户催芽肥20 元/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 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30 亩(含30 亩)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补助300 元/亩;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30 亩(含30 亩)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补助200 元/亩(注:完成撂荒耕地复垦复耕任务的乡镇,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未完成撂荒耕地复垦复耕任务的乡镇,补助资金由县、乡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四、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用好用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适应丘陵山区粮食生产的先进适用、智能高效、绿色生态的农机具,不断优化农机装备。鼓励成立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机服务联合体,推动行业资源整合,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积极发展粮食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注重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县农机中心、农业农村局)

五、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发挥好县乡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做好流转合同签订、备案、见证和纠纷调处工作。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集中。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争创“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企业0.5 万元、2 万元、4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帮助申报机构0.1 万元、0.5 万元、1 万元和2 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六、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建立完善县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根据全县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等风险情况确定储备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加强储备种子质量监管,建立科学、快速的种子调拨机制,确保种子“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保安全”。落实水稻种植(制种)、马铃薯、玉米等粮食政策性保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七、提升耕地生产能力。 采取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夯实粮食扩种基础,补助标准参照抛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的标准。对果园套种大豆(种植密度8000 株/亩、产量120 公斤/亩以上)、玉米(种植密度1000 株/亩、产量250公斤/亩以上)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30 亩(含30 亩)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补助200 元/亩。实施地力提升“2345”工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稻草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监测点网络建设等,提高耕地地力。(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

八、推广优质粮食品种。 建设优质稻展示示范片,重点展示示范推广米质达部颁二等以上的优质稻以及在省优质稻品种评选中获奖的高档优质稻品种,兼顾超高产、稻瘟病抗性好或再生能力强的三等优质稻品种,每年高档优质稻品种推广比例达40%以上,确保粮食良种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鼓励各乡(镇)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建设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扩大优质高产旱粮面积。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与种植大户、生产基地签订优质稻等生产订单,促进优质优价。(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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