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农〔2022〕14 号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龙岩市加快水产种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中央种业振兴战略,加快我市水产种业发展,现将《龙岩市加快水产种业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龙岩市加快水产种业发展指导意见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2 年3 月25 日附件
龙岩市加快水产种业发展指导意见
我市水质清新,气候温和,交通便利,适合发展水产种业,特别适合发展特种水产种业。由于多种原因,我市目前的水产种业还比较落后,大部分水产苗种需要外调,直接影响了渔业的可持续绿色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战略,全面加快我市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发展我市水产种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习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时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业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水产种业是农业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备基础。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理清思路,全面检视水产种业存在的问题。要立足实际,针对弱项出台可操作的发展对策。要实事求是,敢于突破不适应种业发展的旧框框。要真抓实干,迅速行动,确保工作立竿见影。
二、工作目标
把发展水产种业列入渔业重点工作,系统推进。2022-2026 年期间,每个县(市、区)新认证水产苗种场5 个以上(含5 个,下同),新发放苗种生产许可证8 本以上,积极创建市级良种场、省和国家级原良种场。其中,2022 年,每个县(市、区)新认证2 个以上县级水产苗种场,新发2 本以上苗种生产许可证。凡有1 个县级水产苗种场被认定为市级良种场的,视同完成2 个水产苗种场认定任务;凡有1 个市级良种场被认定为省级原良种场的,视同为完成3个水产苗种场认定任务;凡有1 个省级原良种场被认定为国家级原良种场的,视同完成5 个水产苗种场认定任务。
利用5 年时间,在全市建成一批县级水产苗种场,创建2-3 个市级水产良种场,争取建设1-2 个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国家级原良种场,建成有闽西特色的现代水产良种繁育体系。
三、具体措施
(一)用足政策,大力建设种业基地
1.积极争取农业农村部水产种业发展项目,创办种业基地。努力申请省级渔业结构调整资金,用足《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助政策,充分理解《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建设技术要求(2018)》精神。大力支持基本符合种业基地建设条件的业主,申请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对确因用地等限制,无法完全达到建设验收要求的,可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四)第1 款的原则处理,根据建设缺项情况,酌情减少补助,或按缺项比例予以补助。
2.参照《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建设技术要求(2018)》第七条(三)规定,扩大“特种水产种苗繁育基地”的品种范围,将大刺鳅、鲴鱼、光唇鱼、刺 鲃 、鳜鱼、马口鱼、斑 鱯 、花 䱻 、鲈鱼、鲟鱼、匙吻鲟、大鲵、虎纹蛙、黑斑蛙、青虾、沼虾、克氏原鳌虾等,具有我市优势特色和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水产种苗,列入“特种水产种苗繁育基地”的立项支持范围。鉴于蛙类、虾类种苗基地的投资相对较少,可在规定补助幅度内,适当降低此类基地的补助标准。
3.重点扶持实际从事苗种生产的水产养殖场,按照种业基地的建设标准,改建为水产种业基地,或在养殖场内建设规范化水产种业分场。凡未享受设施渔业“水产种业基地”“ 工厂化养殖基地”补助的养殖场改建水产种业基地的,应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当改建投资超过项目原值时,应视为新建项目,按省定种业基地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在养殖场内建设水产种业分场的,可视为新建一个种业项目,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助。
(二)突出特色,着力提高繁育水平
着力开发本地物种资源。在保护资源的同时,集中力量攻克特色优势品种的繁殖关,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积极引进适合我市养殖的国内外名优品种,在适度中试后,开展家系繁育,在我市安家落户。巩固提升我市特有的扁圆吻鲴苗种生产能力,力争创建国家级原种场。尽快突破大刺鳅、光唇鱼、刺 鲃 、鳜鱼、斑 鱯 、马口鱼等品种的批量繁育技术,建立名优鲤鱼、鲫鱼家系繁殖体系,实现特色苗种规模化生产。
加强与科研院校,以及广东、浙江等特色苗种企业的技术合作,积极引进苗种繁育技术,广纳水产育种人才和技术能手。优先支持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申请水产苗种繁育科技课题,鼓励技术推广人员与苗种生产单位合作,共同研发水产苗种繁育技术。加强苗种繁育技术培训,逐步提升水产种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重点突破,全力培育龙头企业
重点支持基础强、规模大、口碑好的苗种生产单位扩大生产规模,增加花色品种,开发本地资源,打造苗种龙头企业。把水产苗种龙头企业列入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和奖励范围。
通过财政、科技和地方配套政策叠加支持等措施,全力培植苗种龙头企业。鼓励社会机构和国有企业投资水产苗种,创建苗种龙头企业。创造条件,支持大中型苗种企业引进人才、资金,申请农业农村部项目。指导大中型苗种企业,在建设一流设施的同时,狠抓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实行规模化专业生产,形成数量+质量+品牌相融合的企业名片,打造出有我市鲜明特色,在全省有一定影响力苗种龙头企业。
(四)强化管理,全面开展认定办证
1.充分理解《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办法》等法规精神,积极引导具备苗种生产条件的单位,申请水产苗种场认定。对基本符合认定条件,但因用地等限制,无法达到规定规模的,可在所在县(市、区)区域内,采取异地建池、联合办场的等方式解决认定规模问题。鉴于淡水特种水产种苗的生产模式与海水鱼苗相似,在认定县级和市级工厂化特种水产种苗场时,可以参照《福建省水产苗种场认定办法》中有关海水苗种场(市级良种场)的规模要求。除四大家鱼、鲟鱼等需要强水流刺激的鱼类外,其他种类一般不要求建设大型催产池和专用孵化环道。根据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操作工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凡通过水产苗种场认定的单位,应予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在国家调整野生动物驯养管理职责前,持有林业部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蛙、龟和娃娃鱼繁殖场,在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现场确认,可换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鼓励未办理水产苗种场认定,但实际从事苗种生产的水产养殖单位,申领与其生产苗种相一致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凡列入农业农村部《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品种,均可依规依程序办证。
3.须根据苗种生产单位的实际生产品种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得超范围发证。依照国家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法规对苗种生产实施有效管理,监督苗种生产单位做好亲本选育、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系列工作,依规执行年审制。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予以撤销认定,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4.市级把发展水产种业的任务,列入市对县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考评内容,将及时跟踪任务完成进展情况,适时予以通报点评。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办,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