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漳台农业融合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规〔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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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漳政综规〔2022〕2 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漳台农业融合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台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21〕2 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 号),进一步深化漳台农业交流合作,促进漳台农业融合发展,经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优势产业融合。 重点支持精致农业、林竹花卉、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以及“农业+”文旅、教育、康养等特色优势产业合作。对新落地台资农业项目实际投资达3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按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市县各承担50%。加快省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示范与推广基地建设,对新建基地一次性给予叠加补助5 万元,由市县各承担50%。扶持台胞台农参与农业电子商务、休闲渔业、设施渔业升级、林下经济发展、花卉苗木产业智能温室建设、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等,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文旅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台港澳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鼓励农业科技合作。 鼓励在漳台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优良品种、现代农机具、林业机械、渔业装备等研发创新,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台企水利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可纳入省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指南及产品目录、统一发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

三、加大对园区建设支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申报成功一次性分别给予50 万元、10 万元奖励。将园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台贸易码头设施建设)纳入全市规划,优先支持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园区评价体系,对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在全国同类园区评比中排名进入前三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对省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在全省同类园区评比中排名进入前三位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5万元和10 万元奖励。推动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成功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四、推动农业科技人才交流。 对台胞涉农发明专利、新型发明专利、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设立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基地,开展两岸大学生农业教学实践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漳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农业人才双向交流。支持选认台胞担任科技特派员,对符合条件的台胞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给予政策倾斜。

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财政局

五、提升农业品质品牌。 鼓励台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引导台企参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申报商品有机肥项目补助。台胞台企获评福建名牌农产品认定、新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牌渔业、参加涉农展会等,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贸促会

六、保障合作项目用地。 鼓励台胞台企参与林竹产业、林下经济、花卉苗木、森林康养、畜禽、水产养殖等产业投资建设,涉及林地征占用的,视同省重点项目给予优先审核审批。对台企林木采伐,优先使用同类型采伐限额指标。对符合要求入驻木业园区的台资林竹产业加工项目,给予优先用地保障。对台湾渔民和台资企业获得海域使用权优先审核审批,给予优先用海保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七、推进漳台种业合作。 共同培育 “ 海峡种苗 ” ,鼓励两岸种业在品种研发、资源利用、品牌建设等方面双向交流。对台胞台企在建设种子种苗基地、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种业创新攻关等方面,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

八、加强乡建乡创合作。 支持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同名、同宗村)保护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文创等乡建乡创项目建设,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建设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助推漳州美丽乡村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台港澳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台联、民族宗教局

九、强化金融保险服务。 持续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总结推广以各类农村产权(林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农业设施等)为抵质押物的特色信贷业务模式,不断丰富对台胞台企的信贷产品。推广 “ 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 ” ,鼓励开展 “ 信用园区 ”“信用示范企业 ” 创建,进一步提高台胞台企融资可获得性。台胞台企在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林业局,漳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十、优化通关检疫环境。 鼓励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支持进口企业建设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优先开展自台进境种苗查验,促进货物快速通关。

责任单位: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古雷海关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3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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