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文件
古政办规〔2022〕3 号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雷开发区永久基本农田管护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镇(场),区直有关单位:
经2022 年第2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古雷开发区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2 年2 月28 日
《古雷开发区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加大基本农田管护力度,规范使用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管护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7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13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的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
第三条 管护资金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管护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
第五条 对全区已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管护进行补助,标准为60 元/亩/年,原则上按各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下达。
第六条 管护资金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由镇财政设立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专项分类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管护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路、沟、渠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新建和修缮、耕地地力培育、基本农田标志牌、界址设置和维护等耕地保护管理,具体分为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以及基本农田管理支出。
第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整治发生的支出;基本农田灾毁修复支出;以及基本农田日常损毁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列支。
第九条 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经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审核通过后,由各镇按照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要求按省、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本农田管理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管理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和维护支出;以及保护基本农田的宣传支出等。基本农田管理支出按日常实际发生列支。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及管护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
(一)统筹安排项目。镇人民政府应调查保护需要和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在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先易后难、逐步解决的原则,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位置、范围、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等,并附工程布局草图、项目区现场照片等。
(二)严格审核项目。镇人民政府组织镇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村建、财政等有关人员,现场核实基本农田建设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情况,进行土地清查、丈量面积,控制投资,完善项目建设布局和内容,踏勘结束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召开项目评审会,对基本农田建设方案内的建设范围、内容及金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出具审核决定意见书,并于实施前一个月将项目建设方案、审核决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报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财政局备案。
(三)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审核确认的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工作。
(四)严格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村建、财政等相关人员依据经审核的建设方案对竣工工程内容、数量等进行测量、评定,确认投资金额,签名确认竣工验收表。
(五)实行定时上报制度。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镇为单位于每年12 月10 日-15 日定期上报,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财政局根据上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抽检。
(六)拨付资金。根据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资金逐年分解下达至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安排用于本镇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与管理支出。管护资金85%以上用于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剩余资金必须用于基本农田管理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必要时会同区农林水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区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方案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建设方案、权属调整等前期准备工作,直至项目顺利实施、竣工,并主动公开项目建设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如有异议,可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反映,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基本农田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基本农田管护工作,除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和组织项目实施外,注意做好相关内业档案及电子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管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参与政策制定与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林水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各镇的业务指导,提供各镇基本农田相关资料;牵头组织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主体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本区基本农田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经发局、农林水局、建设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发现滥用、挪用基本农田管护补助专项资金的,责成其追回滥用、挪用资金,取消当年度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方案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附件:1.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2.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附件1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
附件2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区直有关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林水局、建设局(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