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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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 莆田市财政局

莆农规〔2022〕2 号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

能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农林水局)、财政局:

现将《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

为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实压紧属地粮食生产责任,切实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闽政办〔2021〕24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莆政办〔2021〕3号),现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是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1.强化绩效考核成果应用。 将粮食生产和撂荒地的统筹利用列入年度绩效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未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的县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降一个档次,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完成较好且粮食面积或产量比下达任务增幅第一名的县区(管委会),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粮食面积或产量目标的县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在绩效考评中予以应用。

2.加强粮食生产工作调度。 及时分品种分解下达粮食生产任务,落实到县、到乡、到村、到户、到田,在春粮、夏粮和秋粮生产关键季节,加强对粮食播种面积的调度,及时对未完成播种面积的县区(管委会)进行督促指导,并向所在县区党政主官函告提醒,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

二是加大惠粮政策补助力度

3.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 支持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种植大户可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来获取补贴。规模种植达20 亩以上的,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 元;对山区规模种植中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 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 元。以上补助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4.晚稻和马铃薯种植叠加补助。 对规模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20 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每亩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 元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500 元。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5.水稻集中育机插秧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育水稻机插秧2 万盘以上5 万盘(不含)以下或5 万盘(含)以上的,经县区农技和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或5万元。

6.水稻机插秧服务补助。 对农机服务主体在莆田市范围内进行水稻机械插秧作业补贴,机械插秧设备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并能提供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插秧作业信息图,单个服务主体申报机插环节作业面积不少于200 亩,经县区农机和农技部门联合验收后,给予每亩20 元水稻机插作业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4 万元 。

7.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村集体投资撂荒耕地(2021 年4 月基础台帐内的撂荒地)复垦规模10 亩以上,种植不少于一季粮食作物且平均亩产不低于上年当地平均亩产70%(第一年)、80%(第二年)和90%(第三年)的,经县区(管委会)农技部门验收后,在参与其他稳粮补助措施的基础上,前三年每年每亩给予叠加复耕补贴600 元,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8.撂荒耕地机械复耕补助。 农机服务主体首次在台帐内的撂荒耕地(2021 年4 月基础台帐)进行机耕作业面积100 亩以上,作业后能满足生产主体的农业种植要求,且机械作业设备已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能并提供农业用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耕作作业轨迹等信息的,经县区农机和农技部门联合验收后,给予农机服务主体机耕作业补贴60 元/亩 。

三是完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9.土地流转奖励。 对山区、丘陵地区集中连片流转土地2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一次性市财政奖励每亩150元,县级配套奖励每亩150 元。

10.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补助。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日常及专项管护,对受灾损毁的农田水利设施修复管护,结合县区管护资金需求和当年度建设任务给予安排专项经费。

11.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保障。 做好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全市储备可供种植9.5 万亩的农业救灾种子,其中市级3 万亩、县区6.5 万亩;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落实每年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储备种子监测和管护工作。

12.农业保险保费配套补贴。 水稻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玉米种植保险保费分别为15 元/亩、50 元/亩、20 元/亩,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贴为35%、35%、5%、5%,农户承担20%。

本次发布的《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 年。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从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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