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将政办〔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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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将政办〔 2022 〕 7 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

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将乐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

为推进我县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 2009 〕 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 2011 〕 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0 〕 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将乐县注册且营业性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落户将乐的物流企业、在将乐县注册的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在将乐县注册的寄递物流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国家等级物流企业奖励

对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 5A 、 4A 、 3A 、 2A 、 1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 100 万元、 60 万元、 4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

(二)新购车辆奖励

新增购置核定吨位 5 吨以上的普货车辆,按新车车身价款 5%予以奖励;新增甩挂和冷链运输车辆,其中牵引车、冷链一体车辆,按新车身价款 10% 予以奖励;新增挂车按其外廓长度 6058mm以上、 12192mm 以上,分别一次性按 5000 元 / 辆、 10000 元 / 辆给予奖励;新购置挂车数量 10 辆以上的,按每辆 10000 元给予奖励。

(三)回迁二手车辆奖励

1. 物流企业购置二手外地普货、牵引车、冷链一体车回迁至本县落户(黄标车除外),予以一次性扶持奖励,具体奖励规则如下:购车时间在一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5% 予以奖励;二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4% 予以奖励;三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3%予以奖励;四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2% 予以奖励;五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1% 予以奖励。

2. 物流企业购置二手外地牵引车、冷链一体车数量达到 30 辆以上,购车时间在一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8% 予以奖励;二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6% 予以奖励。数量 100 辆以上,购车时间在一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10% 予以奖励;二年内的,按新车车身价款 7% 予以奖励。

3. 物流企业购置二手外地挂车回迁至本县落户的,按其搭载货柜长度 6058mm 以上、 12192mm 以上,分别一次性按 2000 元 /辆、 5000 元 / 辆给予奖励;物流企业购置二手外地挂车数量达到 100辆以上,且车龄在二年内的,按 10000 元 / 辆给予奖励;物流企业购置二手外地挂车数量达到 10 辆以上,且车龄在二年内的,按6000 元 / 辆给予奖励。

(四)发展规模奖励

1. 企业经营甩挂和冷链运输规模达到牵引车 10 辆、挂车 15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 20 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10万元;牵引车 20 辆、挂车 30 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 30 辆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牵引车 30 辆、挂车 50 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 40 辆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牵引车 40 辆、挂车 60 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 50 辆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牵引车 80 辆、挂车 120 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 100 辆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牵引车 100 辆、挂车 200 辆以上的,或冷链一体车 150 辆以上的,奖励 160 万元。冷链一体车辆可以充抵牵引车或挂车,反之则不行。

2. 当年新增自有营业性货车 70 辆以上,或当年自有营业性货车总吨位 2000 吨以上,或当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物流企业,可确定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被确认为招商引资项目的物流企业,在达到以上发展规模奖励标准时,给予上浮 10% 扶持奖励。

(五)营收贡献奖励

以会计年度计算,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 1000 万元、1500 万元、 5000 万元、 10000 万元、 20000 万元、 30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的奖励(以上营业收入之间的实际营业收入,按插入法公式: ,

计算实际奖励金额,下同)。奖励实行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六)发展用地扶持

1. 对自有营业性货车总吨位 3000 吨以上的物流企业,可规划发展用地,并通过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物流企业用地;企业自有土地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2. 鼓励扩大仓储面积,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仓储面积达到 1 万平方米、 2 万平方米、 3 万平方米、 4 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七)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奖励

物流公共服务平台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从业人数不少于 3 人,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 30 万元,年服务物流企业不少于 30 家的,以会计年度计算,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 万元、 3000 万元,分别给予 0.5 万元、 50 万元奖励(以上营业收入之间的实际营业收入,按插入法公式计算实际奖励金额)。奖励实行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八)寄递物流企业奖励

1. 寄递物流企业总部在本县设立的区域型邮件、快递分拨中心,以会计年度计算,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万元、 3000 万元,分别给予 1.5 万元、 50 万元奖励(以上营业收入之间的实际营业收入,按插入法公式计算实际奖励金额)。奖励实行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2. 对单个寄递物流企业年寄递业务量达到 50 万件、 100 万件、200 万件以上的,当年度一次性分别给予 3 万元、 5 万元、 8 万元奖励。

3. 寄递物流企业完善农村末端网络,构建农村三级物流配送系统的,对每个行政村末端网点门店给予一次性 2500 元奖励。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本扶持措施的物流企业,在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完税证明、纳税(费)银行回单、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按当月申请第三个月兑现奖励。

(二)当年内序时营业收入总额或物流企业增车总数达到更高扶持奖励标准的,实行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企业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后,不重复享受我县已出台的其它类型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扶持措施奖励的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机构企业、物流企业和车辆 5 年内迁出我县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工信局采取相应措施从企业如数追回其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奖励。(四)对企业、单位、个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县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有权追回被骗取、套取的奖励金,并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个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政文〔 2019 〕 19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物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将政文〔 2020 〕 22 号)同时废止。期间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六)本措施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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