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商贸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将政办〔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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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将政办〔 2022 〕 6 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

促进商贸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将乐县促进商贸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促进商贸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

为加快推动我县商贸服务业发展,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壮大经营规模,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即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四大行业”服务业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分公司)。二、政策措施

(一)大型商贸服务企业落地奖励

凡在我县新落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和规下、限下转规上、限上规模企业,自纳入统计库之日起三年内,经县工信部门同意,可按该企业申报的营业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1. 批发业:年营业额 2500 万元(含)~ 3500 万元的,奖励 15万元;年营业额 3500 万元(含)~ 1 亿元的,奖励 20 万元;年营业额 1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25 万元。

2. 零售业:年营业额 550 万元(含)~ 800 万元的,奖励 10万元;年营业额 8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奖励 15 万元;年营业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25 万元。

3. 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 3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奖励7 万元;年营业额 500 万元(含)~ 7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年营业额 7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

4. 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额 500 万元(含)~ 8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年营业额 8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奖励 15 万元;年营业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25 万元。

5. 非营利性服务业、“四大行业”企业(不含物流企业):年营业额 2000 万元(含)~ 3500 万元的,奖励 15 万元;年营业额35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的,奖励 20 万元;年营业额 10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25 万元。

此条款 1 ~ 5 项,入库当年按以上标准的 100% 兑现奖励,入库第二年按以上标准的 90% 兑现奖励,入库第三年按以上标准的80% 兑现奖励。

6. 兜底奖励:对当年新入库“限上批零住餐”、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四大行业”企业,未达到以上奖励标准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以上奖励在次年给予兑现。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当年落地我县新注册入库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即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及营利性、非营利性、“四大行业”服务业企业,不含物流企业)。零售餐饮行业企业及营利性、非营利性、“四大行业”服务业企业(不含物流企业)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房产地产)15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3 万元;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 万元(含)~ 8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10 万元;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800 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 万元。住宿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不含购地、购房款),一次性给予奖励 2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不含购地、购房款),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国有资金投入的部分应予剔除)。每个项目奖励期为两年,按累计投入核算奖励。

(三)“腾笼换鸟”奖励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在我县扩大经营规模,盘活我县商业资产。企业采用租赁、购买的形式,盘活我县商业资产用于开展商贸、服务业经营活动,经县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审核后,盘活面积 2000 ㎡ (含)~ 5000 ㎡ 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20 万元;盘活面积 5000 ㎡ (含)~ 10000 ㎡ 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盘活面积 10000 ㎡ (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80 万元。

(四)构建商贸服务体系奖励

培养壮大商贸服务业企业主体,鼓励特色商贸街区、服务业产业示范体系建设,强化城乡社区商业发展,鼓励品牌化、连锁化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进入社区、乡镇设立便利店、社区超市等,打造 10 分钟便民商圈,鼓励森林康养中心、文化创意示范园及综合配套服务中心建设。对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净增直营社区便利店、社区超市、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等,面积在 200 ㎡ 以上,正常营业形成销售业绩后,一次性给予每店2000 元奖励。该奖励经县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审核后,于次年发放。

(五)申报老字号奖励

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授予的“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被评为“福建省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被评为“三明市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六)强化宣传帮扶

1. 由县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制定入库企业名录,推荐给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公务接待等方面优先考虑;县文旅局优先推荐已入库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与各旅行社进行旅游团队接待对接。

2. 县融媒体中心等宣传部门加大对已入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宣传力度;在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文体、商贸活动中享有优先冠名权。

3. 县人社局优先为已入库限额以上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提供招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优先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职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惠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商贸、服务业企业的市场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贷款支持。

三、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已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可叠加享受上级奖励政策,但本文件中大型商贸企业落地奖励、服务业企业奖励与我县其他措施有重复的,均不叠加享受,按就高原则给予认定发放。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措施由县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负责解释,奖励资金审核认定由县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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