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杭政办规〔 2022 〕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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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打击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维护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县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辖区内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一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许可、日常监管,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查处有证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依职责对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邮政上杭分公司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企业的属地监管工作,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成立相应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二、规范条件,严把烟花爆竹经营源头关
严格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升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严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
三、合法经营,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规定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建立烟花爆竹批发台帐,如实登记购买单位的销售许可证、销售数量及流向等有关情况。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向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采购没有流向登记标签和质检报告的烟花爆竹,严禁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店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从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严禁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严禁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未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人员售卖烟花爆竹,严禁非法转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私自改变经营地址,严禁在店外摆摊设点,严禁超量储存。零售店要建立进货台帐,店内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的存放量。
四、联合执法,保持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建立 “ 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紧密配合 ” 的 “ 打非 ” 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控制非法生产原材料来源,堵塞非法产品销售渠道,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持 “ 打非治违 ” 高压态势。建立烟花爆竹非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及时进行销毁处理,严防其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诚信机制建设相关要求,对因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销售无许可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零售店负责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8 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 <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的通知》(发改财金〔 2016 〕 1001 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由各部门按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五、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布点
按照 “ 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的审批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数量,在现有零售店的基数上控制、减少布点数量(现有基数见附件),必要时在保持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布局。无特殊情况,城区原则上不增加新的零售店。根据各乡镇的人口数量、烟花爆竹销量等情况,确定烟花爆竹销售点控制数量,各乡镇在把控数量的同时对现有经营网点好中选优,不断提升销售网点安全水平。在控制全县总量的前提下,保障群众需求,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烟花爆竹销量及零售点经营情况,每年对各乡镇未使用的销售布点进行合理调配,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网点,要及时组织核查予以撤销。
城区以下区域范围内将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北环路与二环路交界处起至东门大桥止以南、汀江河以北的全部区域(包括北环路沿道路两旁店面)。
古田镇以下路段将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地税局古田分局至古田卫生院路段。
才溪镇以下路段将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光荣亭至才溪中学路段。
六、严格标准,推进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巩固提升工作,强化现场管理,努力实现企业的本质安全。
烟花爆竹零售店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大力宣传烟花爆竹使用和燃放准则,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自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经营安全。
各乡镇及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AQ4128—2019 ,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严格核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不具备《规范》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对已经领取许可证的零售店,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不具备《规范》规定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强化管控措施,经整改仍然不具备《规范》规定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
七、加强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限燃限放管控工作
(一)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具体范围
区域范围: 西环路以东,江滨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南所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范围边界线上所涉及道路、街巷的路面区域(以道路两侧沿街店面外墙为界)。
具体界址: 西环路 —— 北环西路 —— 北环中路 —— 北环东路 —— 东环路 —— 江滨路(含江滨公园) —— 临江路 ——江滨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范围边界线上所涉及道路、街巷的路面区域(以道路两侧沿街店面外墙为界)。
(二)中心城区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二十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和 “ 立春 ” 当天,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 立春 ” 当天不限时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对违反烟花爆竹限燃限放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 年 12 月 13 日印发的《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 2019 〕 86 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 5 年。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10 日附件
上杭县烟花爆竹零售店计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