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综〔2022〕8 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区直有关单位: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我区公租房建设发展,自公租房保障政策实施以来,我区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但还存在公租房准入条件未实行动态调整,日常运营管理不够规范,公租房分配效率低等问题。为切实解决我区中等偏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及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住〔2021〕6 号)、《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六条措施的通知》(漳建房〔2021〕25 号)等文件规定,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公租房准入条件(一)申请公租房准入条件:
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龙海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家庭(即: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 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 倍认定);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 平方米。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龙海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年满30 周岁以上;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即: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 倍认定);
4.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低于17 平方米。
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公租房租金标准: 政府投建的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以5 元/月·平方米计算(框架结构、有配套小区)按照以下因素调节系数:
项 目 调节系数%
砖混结构 -10
无配套小区 -10
有配套电梯 +10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1.主申请人具有龙海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低收入(财产)保障标准(即:人均年收入低于龙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 倍,且人均财产低于龙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 倍);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受此限);
4.年满30 周岁(以家庭名义申请、民政部门认定的18 周岁以上低保人员、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5.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必须为无房)。
廉租住房控制面积: 1 人家庭为17 平方米,2 人家庭人均15平方米,3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13 平方米。在控制面积内的,砖混结构住房租金为1 元/月·平方米,住房结构提升一个等级,租金标准上调10%,住房结构每降低一个等级,租金标准下调10%。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保障人数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总人数核定。
(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实物配租,并已在龙海区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持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申领租金补贴。
未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计算方法:每月补贴金额=人均保障住房面积(15 平方米)×家庭人口数(按核定资格时的人口数计算;申请人为个人的按1.4 人计算)×每平方米金补贴标准按4 元/月·平方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属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区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3。
2.不属于本条第1 项保障对象,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龙海区人均低收入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龙海区人均低收入标准,超出部分在40%以下(含40%)的,补贴系数为0.8;超出部分在40%以上的,补贴系数为0.6。
家庭成员保障住房面积合计超过60 平方米的,按60 平方米计。每月补贴金额大于实际租房月租金的,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发。
其他规定及租金减免等政策仍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龙海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规发〔2021〕2 号)文件执行。
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收取标准、租金每平方米补贴标准如需调整,由区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应适时调整,具体准入条件由区住建局合理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漳州市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流程图》载明的职责和时限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全面运行公租房信息系统,依托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我区公租房申请审核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压缩审核时限,逐步实现“一网通办、一证通办”,进一步提高公租房分配效率。通过完善公租房轮候制度,加大分类保障、精准保障力度,多措并举,提高公租房分配入住效率。
三、强化公租房运营管理
政府投建的公租房项目,房产中心要做好公租房住宅资产移交手续、产权产籍管理和日常运营工作,国投集团、城投集团做好公租房项目中配套的非住宅资产运营管理。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要加快登记入账,公租房资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加强公租房使用日常监管,住房保障部门应制定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方案,联合社区、乡镇、物业等每年进行至少二次全覆盖入户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闲置、改变用途、转租、转借等各类违规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规范房屋维修职能和责任区分,因改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建筑物的,作为相邻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加快推进公租房小区智能化管理改造,利用“人脸识别”等智能化管理服务措施,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公租房退出管理
进一步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进一步完善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除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及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等内容外,还应约定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设置合理的搬迁过渡期限及其租金标准,以及合理搬迁过渡期满逾期不腾退的违约责任和处置办法。对违反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龙海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规发〔2021〕2 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漳州市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流程图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2022 年1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漳州市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