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龙岩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连政办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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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规〔 2022 〕 1 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龙岩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龙岩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龙岩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岩冠豸山机场净空管理,确保机场军、民用航空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RA-140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 509 号、第 371号令)和《南京战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南京军区、华东五省市〔 2010 〕 2 号文件)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 13.1 公里,跑道两端各 20 公里组成区域,主要涵盖莲峰镇、文亨镇、林坊镇、隔川镇、北团镇、朋口镇、揭乐乡等乡(镇)。

第三条 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成立净空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净空保护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两次联席会议,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状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所辖乡(镇)应明确相应的净空管理部门,承办本辖区内日常净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要严格按照《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及相关保护要求》(连政综〔 2018 〕 95 号)执行。

第五条 工作职责:

龙岩冠豸山机场及 94750 部队 :负责排查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组织机场净空管理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查处违规施放无人机、小型空飘物、风筝、孔明灯、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和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的限高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天线、烟囱等构筑物),并将实际建设高度纳入规划条件核实。

县住建局 :负责管理控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塔架(吊),及时处置建设项目施工塔架(吊)和其他施工机械超高情况。

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范围的超高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设置超高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等行为;管辖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设施和向空中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处置机场周边公园超过限高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

县应急管理局 :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管理肉鸽养殖和焚烧稻草、桔秆等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登记管理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查处所管辖区域内无照经营“低慢小”等行为(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

县气象局 :负责审批、监督、管理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活动,查处违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接省高速公路公司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广告牌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管理桥梁(塔)等大型高耸交通设施。

县林业局 :负责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

县融媒体中心 :负责管理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净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县铁塔公司 :负责通信铁塔的净空审核报批及障碍灯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县供电公司 :负责输电塔的净空审核报批及障碍灯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处置所辖区域内净空违规事件,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送规划建设部门与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住建部和国家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 94750 部队提出允许高度申请,得到答复后,按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 2021 〕 3 号)要求上报审核;同时将项目内容报龙岩冠豸山机场做初始航行研究,并按要求上报民航福建监管局审核。

第九条 所有经批准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及建设过程中的超高机械、塔架(吊),项目业主须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同时,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过程中施工机械、塔架(吊)不超过批准高度。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安装障碍灯,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日常处置管理:

(一)机场管理机构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立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未能当场制止并拆降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的性质、位置和高度等相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县政府、民航福建监管局。

(二)对发现超高障碍物,机场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结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当以测绘单位测量结果为准,重新发布航行通告。机场管理机构积极协调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除、拆降或迁移超高障碍物。拆降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撤销航行通告;涉及限制运行的,申请撤销限制运行。

(三)机场管理机构应调查新增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 / 竣工年份、审批情况等内容,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上报民航福建监管局。

(四)对于新增障碍物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塔架(吊)或其他施工机械,由县住建局组织人员现场复查障碍物高度并督促业主拆降相关障碍物至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五)对于新增障碍物为建筑物主体,由县自然资源局复核建筑审批资料,确认超过限高要求后,由县直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六)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督促业主拆除或降低广告设施至消除影响。

(七)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树木的,由县城市管理局、林业局根据相关职能督查责任单位处置相关树木至消除影响。

(八)对于悬挂庆典气球影响航空安全的,由机场管理机构现场制止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时,由县气象局负责拆除该气球,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它行为,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拆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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