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综〔2022〕1 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收取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村集体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确保我市林区社会稳定,保障村级组织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武委发〔2021〕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收取依据
林地使用费也称林地租金或山本费,林地使用费是林地使用者取得林地使用权时向林地所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村级集体林地使用费收取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集体所有林地承包费标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原则
村集体林地使用费收取应坚持林地有偿使用、合理的利益分配、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引导等原则。
三、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形式和标准
(一)林地使用费收取的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村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缴纳林地使用费,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林地使用费可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可以每年或数年缴交一次,也可以在林木主伐时一次性缴交。
(二)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
1.村集体林地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已签订林地使用(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中对收取林地使用费约定清楚的,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合同或协议未约定清楚的,要按规定补充完善,约定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形式和标准。新签订的合同按相应法律规定收取。
2. 村集体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由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讨论决定。村集体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可参考国有林场向村集体缴交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即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7〕37 号)的规定,其缴交标准为:杉原木67.20 元/立方米,杉非规、杉木棍、杉木根47.04 元/立方米,杉间材33.60 元/立方米;松原木37.8 元/立方米,松非规、松薪材、松木根26.46 元/立方米,松间材18.90 元/立方米;杂原木37.8 元/立方米,杂非规、杂薪材、杂木根26.46元/立方米,杂间材18.90 元/立方米。也可以参考《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用材林(不含竹林)一个轮伐期的林地使用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三十年主伐期林价款百分之三十测算每年林地使用费。其中毛竹山林地使用费可参照《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武委发〔2021〕1 号)精神,按不低于每年10元/亩的标准收取。
3.本村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费标准由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面积、出材量每年或数年直接用货币或实物的形式收取村集体林地使用费。
4.企业、个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村级集体林地使用权的,按中标价、拍卖成交价、公开协商价收取村级集体林地使用费。
5.其他情况林地使用费收取原则。因林地承包、租赁期满而林木未达主伐年龄无法实施采伐,或因法律修改、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采伐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林地使用者可与林地所有者协商,就延长使用期限及延长期间林地使用费等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标准必须经过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可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现有林木进行评估后,由林地所有者按评估价支付给林地使用者林木价款后,收回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评估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6.自留山免收林地使用费。
四、严格林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是明确林地使用费的使用范围。 林地使用费要重点用于林业再生产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投入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助学、困难补助等,促进“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穷有所帮”等社会难题的解决,促进乡村振兴。
二是加强林地使用费的管理。 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缴,纳入村集体经济收入,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加强林地使用费的监督。 要引导村民制定完善的村规民约,约定林地使用费的收缴办法,并认真付诸实施。林地使用费的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的监督。
五、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工作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工作,确保基层工作正常运转,市委市政府将收取林地使用费作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评。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村级林地使用费收取工作的领导,将各村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工作列入各村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或任期考核。各村主干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 坚决克服怕得罪人的思想和应付心理,切实把收取林地使用费作为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举措和抓手,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抓出成效。
2.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宣传,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宣讲政策、张贴标语、入户发放宣传单、利用墟日设点咨询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意义作用和原则标准,切实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特别要动员村干部和党员带头缴交林地使用费,发挥示范作用,增强广大林农群众的自觉性。
3.依法依规操作。 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确保林地使用费的依法收取。对已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没有约定收取林地使用费的情形,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认真加以纠正,签订补充协议。林地使用费明显偏低的,要参照本文规定的标准,采取协商的形式,作相应的调整。对未按合同约定上缴林地使用费,村民委员会可按《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合同;或通过诉讼渠道,依法追缴 , 以保证林地使用费按时足额收取,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严格按文件要求收取林地使用费。今后若上级有出台新的林地使用费收取政策,则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22 年1 月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