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连政办规〔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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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规〔2022〕6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连江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办法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县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坚持“救急救难、扶危济困、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公开公正、便捷利民”原则,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第二条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边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低边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三条 基金来源

县财政每年拨付230万元作为县级“大病救助基金”,并根据当年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予以适当补充;县红十字会应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救助资金,增加救助资金总量,不断扩大救助覆盖面。

第四条 救助病种

1、 恶性肿瘤;2、急性白血病;3、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4、先天性心脏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地中海贫血;7、血友病。

第五条救助标准

(一)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申请人员,按本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实行分档次定额救助。凡年度内住院医疗总费用为:3万元(含)-5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0.3万元;5万元以上-1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0.5万元;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1万元;1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1.5万元。

(二)低边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员,按年度内住院医疗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实行分档次定额救助。凡年度内住院医疗总费用为:10万元(含)-15万元(含)

(3)出院小结原件。

(4)住院费用结算表(审核表)。

(四)开设银行卡或存折: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县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留存红十字会复核评审。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八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申请人到县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的原件、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原件或经医保等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经医保等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如委托代办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经县红十字会初审,发给《连江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低边家庭的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连江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随同规定证明材料,直接送县红十字会审核;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连江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经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随同规定的证明材料,送县红十字会审核。

县红十字会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连江县政府

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常务副会长签批。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汇入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实施组织机构

(一)县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纪委监委、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健局、医保局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救助金发放与使用,定点医院的优惠政策、合理用药、费用凭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二)县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县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对外公开信息,落实监督委员会确认的相关工作事项,负责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及其宣传与筹资。

第十条 监督检查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严格、认真审核。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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