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诏安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诏政规〔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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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政规〔2022〕6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诏安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70 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诏政办〔2016〕42 号)和《中共诏安县委办公室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诏委办〔2017〕66 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注册在我县村卫生所(室)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长期在我县村卫生所(室)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县卫健局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二、分类保障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年限累计满15 周年及以上的,结合我县财政实际情况,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659 元的标准(2021 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15 周年的,根据发放标准按每少服务一年递减10%给予发放。

2.工作年限计算

通过认定乡村医生首次取得资格证书时间,以及调阅历史管理档案,认定其实际累计从业时间为其工作年限。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向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

(2)审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一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由核实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3)公示: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公示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公示栏,以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

(4)审批:县卫健局是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核实材料和审核意见。

(5)发放: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拨付到县卫健局账户,由县卫健局下拨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的账户存折(社会保障卡)上。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所有的乡村医生(含新聘用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原有部分在岗年龄较大选择不参保的乡村医生( 2017 年12 月31 日前,在岗乡村医生年龄45 周岁及以上的对象 ),到期退岗的,可按规定发放养老生活补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我县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个人年缴费额度必须达2000 元及以上, 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给予1500 元的补助。 该补助经费由财政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对象: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养老保险。

(2)补助方式:县财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参保补助,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补助。该补助经费由财政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

(3)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 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 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15 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 年后仍不足15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 年,费用自行承担。

(4)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后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到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县卫健局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

(5)已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养老保险补助的乡村医生,不再叠加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卫健、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县卫健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县人社局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二)实行动态管理

县卫健局要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原则上每一千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

(三)建立退出机制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诏安县卫健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资格确认表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2 年6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资格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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