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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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宁德市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少数民族 乡村振兴五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1〕51 号)精神,规范 和加强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与市民族宗教局研究制定了《宁德市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1 年12 月31 日

宁德市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 少数民族乡村振兴五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1〕51 号)精 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在推进少数民族乡村振兴作用,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市级财政 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民族乡村加快发展,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民族乡村文化设施建设

“十四五”期间,建设63 个具有歌台歌寮等体现少数民族 文化特色的民族村文化广场及配套设施,含歌台、歌察、文化广 场、观众席、文化长廊、音响设备及更衣化妆室设备设施等内容, 挖掘利用民族乡村文化生态资源,带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保护传承。2021 年至2023 年,每年实施建设21 个民族村。补助对象为实施项目建设的民族乡村。

(二)扶持发展畲医药产业

“十四五”期间,对种植面积达到50 亩以上,种植品种5 个以上,并符合示范园验收条件的,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扶持资金 10 至20 万元。补助对象为民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少数民族法人代表的企业和少数民族家庭种植大户。

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集 中使用、效益优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与支持民族乡村振兴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市级部门管理职责

(一)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2.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预算。

3.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提出补助资金建议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

5.加强对资金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到位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

6.提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民族宗教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3.对市民族宗教局提出的补助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市民族宗教局及时下达资金。

4.对补助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县级部门管理职责

( 一)县(市、区)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

1.负责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掌握了解项目实施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2.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格。

3.组织开展前期项目论证、申报,资金下达,指导项目实施 单位所在乡镇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料的整理留存工作,具体资 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会议纪要等); 资金下达文件;招投标资料;合同;项目图片、发票;项目预决算资料;其他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佐证材料。

(二)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等相关工作。

2.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3.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根据本地急需解决的建设项目,提出次年民族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和扶持发展畲 药种植示范园(基地)项目补助申请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

(二)市级财政提前将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入 次年年初预算,待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市民 族宗教局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五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1〕51号)规定要求,提前预下达次年指标名额至县(市、区)民族宗教局。

(三)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应及时 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将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督促项目执行。

(四)次年年底,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应将项目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根 据各县(市、区)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情 况,组织开展审核、验收,验收坚持透明、公正、科学和规范原则。

第七条 项目补助申请应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 局、保证急需的原则编制。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变更,应报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重新审批。

第八条 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跟踪问 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立项要事前有预算、事中 有监督、事后有结算,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一并作为项目绩 效评估的依据,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要适时对补助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应当在各县(市、区)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十条 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应对年度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并存档备案。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管是发放到种植户个人手中还是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都属于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支持少数民族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截留、扣减、挪用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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