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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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财农〔2021〕113 号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湄洲岛农林水局、北岸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明确各级部门监 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水利项目工作实际,现将《莆田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水利局

2021 年12 月31 日

莆田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灾害防御及水资源管护、精准水价补贴、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河湖长制、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区转移支付和市本级支出。

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配合市水利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水利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组织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监督检查以及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灾害防御及水资源管护,是指用于洪涝干旱防御,水利工程除险及运维、水文监测预报预警、水利工程保险及小型水利工程应急抢修、节约用水与水资源管理保护等支出。

(二)精准水价补贴是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25 号、《莆田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莆市价[2017]86 号)、《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通知》(莆财农〔2017〕171 号)、《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发改〔2019〕457 号)以及莆田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66 号议定事项设定,市直管大中型灌区(含东圳水库灌区、木兰溪灌区、 萩 芦溪灌区、东方红灌区)的运行维护经费(含管理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或节水奖励。市直管大中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执行莆田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主要用于我市坚持“防洪保安、生态治理、景观休闲”三位一体治河理念,对木兰溪、秋芦溪流域及重要河段采用生态护岸、清淤、清障、拓宽、沿河截污、岸上绿化等措施综合治理项目支出及水利工程规划前期费用。

(四)河湖长制,主要用于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长办标准化建设、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宣传教育、水环境水质监测评价、乡镇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河道管理与保护、河湖长制工作激励等支出。

(五)水土保持,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示范创建、规划编制以及监管、监测等支出。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与水利项目建设、管护等相关支出。

因素法的分配因素根据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明确的各地建设任务量(或投资额)进行测算;项目法补助项目从经批复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或项目库中择优安排。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一)年度预算安排后,项目单位或县(区、管委会)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市水利局通知及项目进展等情况,向市水利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市水利局对申报的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或审核后,结合当年支持重点和安排原则,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

(三)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建议分配方案、预算及项目情况确定资金安排,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文件。

(四)市水利局和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及时将资金拨付或细化分解至项目实施单位。

(五)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市、县(区、管委会)水利局、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重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执行期满后,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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