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永定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龙岩市征兵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21〕15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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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永定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

龙岩市征兵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综〔2021〕158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永定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龙岩市征兵工作意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武装部

2021 年12 月23 日

永定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

龙岩市征兵工作意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龙岩市征兵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20〕9 号)文件要求, 激励广大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全面提高征兵工作质量效益,结合我区征兵工作特点,现将有关落实办法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优惠政策,妥善进行安置

区委组织部、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医保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闽征〔2019〕1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的通知》(闽政办〔2013〕87 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33 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服现役满12 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5 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安置,烈士子女安置等政策,以及在事业单位招聘中采取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招考和公开招聘考试加分等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

鼓励公职人员(含已通过招聘考核未正式入职人员)应征入伍,服义务兵期间保留公职,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计发基本工资,退役后给予复工复职,并安排进入城区对口单位岗位工作。同时,人社局要严格按照《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事业编制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20〕28 号)文件要求,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职岗位招聘工作。人社局在招聘国家工作人员时,必须出具兵役登记证及参检证明。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在事业单位招聘时,统筹一定比例专门岗位(每年不超过3 人)用于招考从永定区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依据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及时高效下发

为激发大学生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热情,从2019 年开始,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提高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本科毕业生为30000 元、专科毕业生为20000 元、在校生(含本科、专科生)为6000 元、高校新生为5000 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解决,区征兵办牵头,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后,由退役军人局于当年年底前发放到位。

三、准确核实进疆、进藏兵员服役时间,适时精准发放

根据《龙岩市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龙岩市进西藏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岩征〔2017〕1 号)和《龙岩市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进新疆地区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岩征〔2018〕2 号)文件精神,结合军队调整改革期间,部队调防、换防频繁,部分兵员在西藏、新疆服役不满2 年,无法享受相关优抚优待政策实际,以《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档案记载为准,对在新疆、西藏地区服役不满2 年的兵员,按照其实际服役(驻防)时间发放优待金和一次性优待补助金,实际服役(驻防)时间核实由区人民武装部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核准。

四、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参与征兵工作积极性

(一)严格按照《意见》抓好奖惩

为提升征兵工作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福 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 龙岩市征兵工作的意见》文件第四、第五点要求,对在征兵工作 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通报表扬和奖励,对须追究责任的 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追责。

(二)结合实际搞好通报奖励

1.营造参军光荣良好氛围。每年“八一”、“春节”对现役军人家庭给予200-500 元的物资慰问,所需经费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同时,对服役满12 年的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子女随调招生入学上,优先安排在城区中小学就读,申报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集审核。

2.对超额完成兵员征集任务数(不含女兵)的乡镇(街道),每超额完成一人给予10000 元奖励,大学毕业生每超额完成一人给予20000 元奖励,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从未完成征兵任务的乡镇(街道)财政中扣除,并划拨给受奖励的单位。

3.凡被省、市、区评为征兵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全区通报表彰,并分别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超额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的单位,年终绩效考评时,按《龙岩市永定区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加分,同时可依据二次绩效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奖励。

(三)按照任务情况实施惩处

1.未能完成征集任务的单位,每少征集一人从区对乡镇(街道)财政中扣除10000 元,大学毕业生数每少征集一人从区对乡镇(街道)财政中扣除30000 元,由区财政在核拨经费时直接办理,扣除的下拨经费用于对征兵超额完成任务单位实施奖励。

2.各乡镇(街道)所属兵员因思想问题或个人原因造成退兵的,由区征兵办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到部队协商处理,所有费用由各乡镇(街道)兵役部门报销。

3.对未完成征集任务的乡镇(街道),年终绩效考评时,按《龙岩市永定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减分;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未完成任务、出现退兵和工作失职的单位责任人〔武装部长、乡镇长(街道主任)〕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征兵领导小组可依据二次绩效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新兵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依据《福 建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金额的罚款,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追缴并上交区财政;同时,其本人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 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所悬挂的“光荣之家”牌匾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摘除。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具体事宜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除文件规定落实时间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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