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21〕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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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平 市 财 政 局

文件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财社〔 2021 〕 20 号

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市属公立医院健康良性发展,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根据市政府第 89 次常务会议及《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医改组〔 2021 〕 1 号)》要求,现将《南平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平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办法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

南平市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南平市属公立医院健康良性发展,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根据《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医改组〔 2021 〕 1 号)、《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 南平市本级医疗事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南财社〔 2016 〕 2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平市属公立医院是指市卫健委所属的各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市属医院”)。

第三条 市属医院政府投入的基本原则如下 :

(一)规划引领、明确责任。根据南平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责任和市属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运行责任,建立长效投入机制。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综合考虑市属医院发展改革需要,统筹安排整合各类资金,合理确定政府投入方向和规模,切实保障市属医院发展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市属医院精细化管理,提升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信息公开等环节的管理水平,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政府投入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强化政府投入的绩效管理,建立市属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机制,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属医院支出原则上分为日常运营支出和发展建设支出两大类,其中:日常运营支出主要通过市属医院医疗收入予以解决,发展建设支出主要由政府和市属医院共同承担,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加大投入,支持市属医院发展,全力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属医院日常运营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药品和卫生材料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支出等。市级财政对市属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总会计师年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对在编在职公共卫生类人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经费予以保障;对其他在编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经费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助。在成本控制和全面预算管理前提下,对因政策性亏损造成运营困难的市属医院,给予适当运营补助。

第六条 市属医院发展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医用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建设、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卫生人才培养等,其中:

(一)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市属医院发展规划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和医院共同承担。具体项目建设按照 “ 一事一议 ” 原则,在项目审批时明确具体资金拼盘,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经批准纳入政府补助的项目资金,分年度纳入市级预算。

(二)医用设备购置支出。对纳入市属医院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甲、乙类医用设备,市级财政按照实际购置价款视情给予补助。

(三)重点专科建设支出。经国家、省级和市级评审确定的重点专科建设支出,由政府和市属医院共同承担。政府补助资金,分年度纳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四)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市级财政对市属医院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给予补助。

(五)卫生人才培养支出。市属医院承担由市卫健委组织开展的卫生科研课题、科技创新平台、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等卫生人才培养项目的,市级财政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属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传染病防治、疾病应急救助等公共卫生任务,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保障市级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

第八条 市级财政对市属医院开展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改革,根据改革任务进展、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安排一定补助资金。

第九条 市卫健委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市属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市属医院功能定位、床位规模,以及基本建设、大型设备配置等目标,引导市属各医院进行资源结构调整,统筹平衡市属各医院的医用设备配置,探索建立医用设备共享制度,实现专业差别化、特色化发展,促进资源优化和服务升级。

第十条 市属医院应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市属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市属医院应合理测算所需资金,明确资金渠道,按规定程序编入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市属医院不得举债建设、举债购置医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第十二条 市属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以及成本核算与控制,节约日常运营成本,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市属医院政府投入绩效评价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对相关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加强基本建设、医用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建设、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卫生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投入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投入资金安排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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