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 财 政 局
(文 件)
农 业 农 村 局
汀财农〔2021〕24号
长汀县财政局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长汀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财政所 ,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21〕19号)、 《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农〔2021〕15 号 ) 、 《龙岩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龙财农〔2021〕 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
定了《长汀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财政局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20 2 1 年 1 2 月 1 7 日
长汀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长汀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县级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龙岩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衔接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或基金 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持续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 政策不变,继续在产业、就业、保险等方面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 自主创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岗就业、增收致富。
2.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和边
缘易致贫户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3. 加强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一站式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4. 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对外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生产奖补、劳务补助、帮扶车间、 以工代赈、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乡村农业品种培优、 品质提升、 品牌打造和县域产业发展,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加强乡村产业发展、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和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短板。支持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加强水、电
路、 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 支持整村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县派第一书记驻点村实施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安排县派驻村党员干部工作经费;安排村级
乡村振兴协理员县级补助经费。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
出。
第二条 衔接资金禁止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
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
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
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要严格按照整合资
金使用有关管理规定使用衔接资金。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巩固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
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
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
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
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 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县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衔接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职责,负责提出本部门衔接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县财政审核,负责资金和项目的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承担年度衔接资金与县财政结算的相关预算管理工作。
(三)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应当及时向社 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 会监督。第八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
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九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
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应当将有关衔接资金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条 衔接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长汀县县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汀财农〔2018〕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