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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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泉发改〔2021〕326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通知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发改粮储〔2021〕59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加快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地方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互相促进、协同运作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升稳定市场、应急保障能力,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二、 基本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必要库存,是强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按照以下原则建立。

(一)明确范围。 全市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根据国家统计部门认定标准,年主营粮食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

(二)属地管理。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根据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辖区粮食市场供给和政府储备情况,科学确定本级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规模,并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

(三)规模合理。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标准,按不低于企业上年度日平均加工量的3倍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与企业代储的政府储备库存不得互相抵顶。特定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当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

(四)渐进到位。 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定的总体进度,用三年时间分步推进。2021年底前,市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中择优确定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总量600吨原粮,品种为稻谷或小麦及其成品粮(原粮与成品粮折率为70%)。至2023年底前,全市社会责任储备总量达到所有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3日平均加工量的规模。

(五)依法动用。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由企业结合日常经营周转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应当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粮食市场调节、保供稳价等应急任务。经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造成的损失,按照谁动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三、 建立程序

(一)核定规模。 市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报,统筹考虑辖区粮食市场供给和政府储备情况,按不低于该企业上年度日平均加工量的3倍确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二)企业承诺。 企业应当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主体责任。企业在收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社会责任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作出承诺(承诺书式样见附件),并积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

四、 管理责任

粮食加工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

(一)加强仓储管理。 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和变更储存库点。

(二)强化质量管控。 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粮食加工企业应当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社会责任储备,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三)自主经营轮换。 社会责任储备不设轮换架空期,企业结合生产经营自主轮换,确保品质新鲜,确保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企业因经营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备。

五、激励措施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一)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引粮入闽”"引粮入泉"奖励资金、企业加工生产线技改升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荐“中国好粮油“‘福建好粮油”"泉州好粮油”等示范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省级或市级应急加工(供应)重点企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在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代储各级政府储备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促进粮食流通的优惠政策时给予重点安排,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更多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储备。

六、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核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社会责任储备等信息不及时不准确;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

(四)拒不执行、擅自改变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指令、命令;

(五)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拒不执行或者未按要求恢复库存。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坚持目标导向,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提供借鉴,确保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分步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 要着眼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主动面向粮食加工企业广泛开展宣传,既要讲清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也要讲清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政策,细化和落实激励措施,更好地引导和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三)加强考核监督。 市县两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责任储备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日常管理要求,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要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等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切实建好、管好、用好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八、 本通知自2021 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承诺书(式样)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2021 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承诺书(式样)

我公司(企业全称)自觉履行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光荣义务,自愿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责。我公司承诺:

一、履行社会责任义务。 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日常参与周转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任何时点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各品种库存量不低于政府部门核定的数量。

二、严格把控粮食质量。 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已任,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坚决禁止不符合标准的粮食进入储备,坚决禁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三、 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提升与社会责任储备品种、数量、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加强储备安全管理,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时准确报送社会责任储备信息。

四 、服从政府部门监管。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社会责任储备监督检查活动,对指出的问题主动接受、及时整改。应急时积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共同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企业名称(印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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