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 2021 〕 44 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本通知中的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花生、百香果、甘蔗和杂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通知》(龙环〔 2021 〕 11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
焚烧农作物秸秆将产生大量有毒物质,污染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别在秋冬季风干物燥时节,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且容易形成烟雾,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理念,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到早部署、早宣传、早行动,严格管控秸秆露天焚烧现象,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依规制止、查处焚烧行为。
二、周密部署,压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秸秆禁烧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完善以乡镇(街道)为主体、村(社)为基础、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的网格化秸秆禁烧管理责任体系,采取网格员包片值守、包村巡查等方式,立即组建工作小组,在走村入户开展宣讲的基础上,对辖区村(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整改,确保辖区内 “ 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片黑 ” ,力争实现 “ 零火点 ” 。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市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林业、应急、消防等部门要组成市级禁烧巡查督查组,不定期对乡镇(街道)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督导工作。各部门既要主动履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协调推进,切实抓好禁烧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 负责秸秆禁烧的协调,督促乡镇(街道)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尤其是加强秋收冬种等重点时段的巡查,将秸秆焚烧工作纳入到市对乡镇(街道)的生态环保党政领导目标考核;对野外秸秆焚烧引发大气污染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秸秆焚烧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 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落实秸秆收割、捡拾、打捆、粉碎等农机具购置补贴财政,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上级考核要求。
公安局: 指导和配合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因焚烧秸秆造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重大事故的行为调查取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指导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对阻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城区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以及随地焚烧落叶、垃圾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林业局: 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林业站牵头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区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依法制止森林防火区秸秆焚烧行为,并根据职责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配合公安部门(森林公安)对因焚烧秸秆造成的森林火灾进行调查取证。
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所引发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消防大队: 负责依据消防规定,及时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引起的火灾事故。
四、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9 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30条第 2 点规定,对中心城区禁止区域内焚烧树叶或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处以 10 元至 50 元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74 条规定,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5 倍以下的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3 条第 2 项的规定,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以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 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下拘留。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4 条第 2 项的规定,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以 “ 过失引起火灾 ” 处 10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的规定,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以 “ 故意损毁财物 ” 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规定,以 “ 放火罪 ”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之规定,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4 条规定,对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五、加强宣传,健全机制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把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电视、网络等各类平台,以及通过宣传车、宣传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类载体,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社会的秸秆禁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和综合利用工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通过 “12345” 平台、 “e 龙岩 ” 和 “12369” 平台等渠道投诉举报秸秆焚烧现象,并及时处理,密切关注舆情,向群众解释疑惑,形成全社会关注秸秆禁烧的浓厚氛围。对违法焚烧秸秆的处罚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开展常态化巡查,探索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将本年度秸秆禁烧工作总结报至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并由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汇总上报。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