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文〔 2021 〕 157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
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 , 市直各单位:《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 政府第 9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2021 年 10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即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相对控股多元投资主体的项目,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适用本规定。
三、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没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未经批准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四、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因勘察偏差或设计缺陷及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因工程优化等所引起的工程特性、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等变更,由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变更。因材料价格因素造成工程单价调整,可按合同约定或上级部门指导意见执行;因预算漏项的,项目业主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8 天内向财政局提出工程标后清单核对申请,财政结算审核予以增补,不纳入工程变更。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一)工程勘察偏差或设计缺陷及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的;
(二)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的;
(三)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解决施工难题等优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六、工程变更办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工程变更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由项目业主申报,按累计变更金额(不含甩项部分减少金额)大小进行分类报批。因工程优化产生工程变更且变更费用减少的,由项目业主牵头,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共同按上级相关规定直接确认,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书面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书,变更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 .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4 .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 .必要的附图(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需提供审图机构的审图意见或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现场照片; 6 .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及计算资料; 7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等; 8 .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三)审批程序。工程变更按累计变更金额(不含甩项部分减少金额)大小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 .累计变更金额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后不超过合同金额 5%且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由项目业主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共同确认,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累计变更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按以下方式分类报批:( 1 )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提出变更的意见 ,并给予审批;( 2 )累计变更金额在 200 万元 -400 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并提出变更的意见,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3 .累计变更金额在 400 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中标价格 10%的项目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接到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书后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并会同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办公,提出变更的意见,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变更金额或变更争议较大的,由专题会议确定是否上报市长办公会研究。
4 .累计变更金额在 400 万元及以上且超过中标价格 10%(不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变更由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上级的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接到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书后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并会同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办公,提出变更的意见,报市长办公会研究。
5 .工程变更项目按要求需报泉州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批准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可不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办理时限。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在发生变更前将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书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允许工程变更的决定或提出不予工程变更的原因。需联合会审的, 5 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报分管领导)审批或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工程建设过程出现应急、安全、维稳等情况,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时,项目业主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过程应收集相关的影像资料以说明情形,同时立即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如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把关其变更内容,累计变更金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应及时报市分管领导同意;累计变更金额在 400 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中标价格 10% 的,应及时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变更金额或变更争议较大的,由专题会议确定是否上报市长办公会研究;累计变更金额在 400 万元及以上且超过中标价格 10% (不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 10% )的,应及时报市长办公会确认。
(五)凡工程变更造成概算增加的,在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累计增加金额不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 10% 的,应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累计增加金额达到项目批复投资估算 10% 的,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工程变更价款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1 .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 ±30% 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 ±1% 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一)、(二) 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八、未按本规定办理的工程变更的,财政部门不予结算及拨付变更价款;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已经实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避免了重大技术经济损失或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综合考核时以优良行为记入该中介或企业的信用档案。
因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失误或过错致使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存在过错的中介机构、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且将处理结果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业主在与施工、造价咨询、设计、勘察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十一、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实施。《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文〔 2016 〕 81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