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 林业局关于华安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华政办〔2021〕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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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2021〕38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财政局 林业局关于华安县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生态公益林单位: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联合制定的《华安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1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 县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和《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与管护范围

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中列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均列入生态公益林补偿与管护范围。

二、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

(一)乡镇(场、区)管护责任。 各乡镇(场、区)主要领导为本辖区生态公益林管护第一责任人,负责生态公益林安全,监督村委会严格执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要求,确保充分发挥生态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村委会管护责任。 我县山林地大多数为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是山地和生态公益林最直接管理者,村委会主任是行政村生态公益林管护第一责任人。

(三)各林场场长是全场生态公益林管护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办集体林场场长是本林场生态公益林管护第一责任人。

(四)林业站监管责任。 林业站要监管所管辖生态林区域,经常深入林区进行检查,督促护林员上山巡逻,做好政策宣传。

(五)护林员的管护责任。 护林员要根据签订的管护合同,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巡逻管护责任,上报林区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违法案件查处。

三、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补偿标准及用途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7 号)文件精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含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投保费用支出),其中生态公益林的无林地和被破坏林地的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林业部门统筹,用于造林、抚育、管护、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方面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根据权属不同包括:国有单位管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集体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国有单位管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2.集体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根据“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创新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总体要求,将公益林管护的责任与补偿收益权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补偿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纳入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助支出的65%,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助支出的10%,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也可用于发放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

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工资。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助支出的25%,由县级财政、林业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聘请专职护林员管护和相关设备购置费用。

集体所有的公益林面积较小(500 亩以下),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可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支出。

3.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占全部补助支出的65%;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占全部补助支出的10%;直接管护费占全部补助支出的25%,由县级财政、林业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聘请专职护林员管护和相关设施设备购置费用。

4.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责任与义务

1.村集体所有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村委会要确保兑现管护补助支出中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通过银行存折(卡),将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直接发放到个人。在支付管护补助前,村委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开会研究,做好公示及资金发放明细表。

2.村委会负责发放个人所有(或经营管理)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个人补偿对象的确认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执行。

3.全县统一公开选聘专职护林员,统筹使用直接管护费,专职护林员的管理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三) 财务管理

1.各村(场)要张榜公布、公示所有者补偿费分配情况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2.各乡镇(场)、各村(场)等管护责任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补偿资金,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3.如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发生变化,各项支出仍按比例分配。

四、 本方案自2021 年11 月9 日起执行。《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林业局关于华安县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华政办〔2015〕146 号)同时废止。此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发布的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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