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闽清县鼓励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梅政办〔2021〕9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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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梅政办〔2021〕91 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鼓励

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闽清县鼓励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21 年第2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 01 月 4 日

闽清县鼓励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县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 号)、《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榕科〔2020〕30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扶持创业创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进一步加快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县财政分别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 万,省级最高不超过50 万;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县财政给予3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县财政给予1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县财政给予5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5.对每两年经市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运营补助5 万元。

6.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配套奖励运营单位3 万元,不重复奖励。

7.每年投入100 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县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县集聚的活动。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积极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企业群体,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8.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15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9.对县域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的,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县财政给予每家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通过省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单独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聚集创新人才,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按市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 万元。

12.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县财政给予1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经市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县财政给予5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

13.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县财政给予5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3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14.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15 万元一次性配套补助。

15.对认定的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县财政给予5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16.围绕我县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5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17.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 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县财政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5 万元。

18.落实省关于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惠企政策,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3:3:4 比例分担。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能经济发展。

19.吸引大院大所大企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国家重点大学(原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管理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 强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的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对经省认定的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县财政按市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最高给予250 万配套补助。

20.对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成效奖励的技术转移机构,县财政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25 万元。

21.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我县落地转化,县财政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 万。

五、其他

22.本措施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 日。

23.扶持对象为在闽清县辖区内注册且缴税关系在本县,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4.对特别重大科技创新事项,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5.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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