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水利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杭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水〔2021〕1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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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水〔 2021 〕 125 号

上杭县水利局 上杭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杭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以奖代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实做好我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现将《上杭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杭县水利局 上杭县财政局

2021 年 11 月 4 日

上杭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上杭县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财务〔 2018 〕 28 号)和《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水 〔 2018 〕 14 号)有关要求,结合上杭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先行筹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方式。

第三条 以奖代补工作目标是通过以奖代补项目建设,使项目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逐步建立水土流失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我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机制创新。

第四条 以奖代补工作期限和资金补助规模根据省水利厅每年下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资金情况确定,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级资金支出。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其他企业等。项目区面积应大于 100 亩。

第六条 奖补范围。按照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重点打造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兼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等水土保持措施。列入奖补范围的措施主要有:

(一)工程措施:果茶园平台整修改造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边坡挡墙、截排水沟、蓄水池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二)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

(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相关措施等。

第七条 以下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

(一) 25 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山坡地上的 水土保持措施;

(二)设计容量 100 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塘坝,其他实施难度大和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三)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

(四)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项目;

(五)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

第八条 奖补标准。工程奖补总额不超过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资金额度 40 %,单位面积投资不高于 48 万元/km 2 。单项措施奖补标准如下:

(一)果茶园平台整修改造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边坡挡墙、截排水沟、蓄水池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预算按规定进行审核后确认的投资总额的 70 %进行补助;

(二)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林草措施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投资总额的 60 %进行补助,单位面积投资不高于 48 万元/km 2 ;

(三)封禁治理措施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投资总额的 60 %进行补助;

(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预算按规定进行审核后确认的投资总额的 70 %进行补助。

第九条 纳入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均按最终验收确认的工程量给予奖补。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申报并批复的工程措施和工程量;

(二)按计划如期开工、竣工,并在批复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经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四)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项目区选择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县水利局根据福建省水利厅每年度开展的以奖代补项目竞争性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转发给各乡(镇)政府,由各乡(镇)政府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意向建设主体填报以奖代补项目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表应明确建设地点(坐标、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向本乡(镇)政府申报,并经其充分审查后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其上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比选确定项目,再将审核通过拟建设项目列入以奖代补项目库。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和批复。根据中央、省、市下达的年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量、建设的必要性及建设主体的积极性等条件。由乡(镇)政府作为建设业主单位,将列入以奖代补项目库的当年度拟建的项目聘请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奖补资金建设的内容),勘察设计费可从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发布建设公告。县水利局依据已批复的实施方案,将当年度实施的以奖代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范围、措施类型、奖补资金和建设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和涉及的乡镇、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建设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自主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费从奖补资金中列支。县水利局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项目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自验(建议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验收,由第三方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对竣工工程的内容、数量和质量进行测量、评定和验收并出具第三方验收意见)。自验合格后业主单位向县水利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等相关材料。县水利局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内容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际验收工程量进行结算,按照补助标准确定应兑现的奖补金额。建设主体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审核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建设主体的工程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和涉及的乡镇、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5 个工作日,并拍照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兑现。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下达建设业主单位乡(镇)政府账户。公示结束后,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拨付给项目建设主体单位。

第四章 建后管护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以奖代补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按照 “ 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 ” 的原则,明确建设主体作为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职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强化资金监管。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做好技术服务。县水利局要对建设主体从开工建设到工程验收全过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并协助建设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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