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8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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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文件

厦建工〔2021〕86 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顺利建设、提升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较好作用。但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仍然存在市场无序竞争、检测行为不够规范、检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检测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高品质高质量房屋建筑需求日益增长,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也逐年升温。近年来,工程质量类投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加之新冠疫情冲击影响,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工程质量检测在夯实工程质量基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一定要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 全方位推动厦门高质量发展超越、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 工作总要求,提高政治站位,规范检测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意识,不断加大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巡查检查力度,严控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检测市场环境,全面提升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压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代建)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代建)单位承担着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 一是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 号),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是 根据《关于推动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代建工程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建规〔2021〕2 号-协),相关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常见二类费用清单,由建设(代建)单位统筹列支。 三是 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 号),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四是 项目开工前,建设(代建)单位应牵头相关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检验计划。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相关规定要求。建设(代建)单位应 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项目相关各方的检测行为实施管理。

(二)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 认真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相关进场资料,做好相应见证送检工作。 二是 严格落实旁站制度,实体检测时应做好旁站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确保构件(部位)信息准确,检测过程真实可靠。 三是 结合旁站记录、报告台账等相关资料,对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四是 对检测不合格项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三)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 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场验收,建立工作台账,并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送检。 二是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代建)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 检测报告经建设(代建)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及时进行归档。

(四)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一是 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是 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三是 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规范检测行为

(一)强化检测溯源管理。 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测溯源管理,检测样品的制取应有代表性;桩基检测应严格核实桩位,静载试验应保证全过程视频监控;结构实体检测应核实构件信息,做好标志标识。检测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检测管理及试验室内部质量管控,提高检测自动化、数据自动采集能力。

(二)强化问题上报机制。 检测机构应依法依规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检测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机构。

(三)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人员廉政风险管控细则,确保检测人员廉洁自律。建设(代建)单位应在检测委托合同明确检测人员廉政要求,对建设工程检测过程中出现的检测人员廉政问题,认真组织核实查处,情况属实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行业监管

(一)加强工作联动。 市、区两级质量安全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同构建“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 号令)、《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 〔2020〕9 号 )、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20〕5 号)及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的通知》(厦建工〔 2016〕15 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全覆盖、季检查、年总结”的工作模式有序有力推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为检查。年初制定全覆盖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季度通报,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三)加强责任追究。 对检查中发现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检测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对问题突出、存在恶意压价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延伸至其承接业务的我市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四)加强结果应用。 每季度检查结果通报给我市国企建设(代建)单位,引导建设(代建)单位选择信用较好的检测机构。对存在违规委托检测业务或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进行约谈、警示、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建设(代建)单位为我市国企的,视情况抄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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