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沙政办〔2021〕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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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沙政办〔 2021 〕 42 号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 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莅沙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全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精神,落实落细“牢记新嘱托、争创新优势、再上新台阶”活动和“大招商招好商”攻坚战役行动要求,创新发展“晋江经验”,进一步做实做足“工业沙县”文章,围绕“ 3+1 ”主导产业,努力补齐产业转型升级短板,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做大规模。 建立企业成长培育库,对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转规上企业,除市级以上的奖励外,一次性分别给予配套奖励每家 5 万元、 3 万元。对新入统的限上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法人企业每家不超过 3 万元,个体工商户每家不超过 5000元的奖励。拓展提升“一企一策”,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税性强的优质企业,将实施精准帮扶措施,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

二、包容审慎执法。 提倡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

跟踪等措施预防或提前纠正企业轻微违规经营行为;对工业企

业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的影响。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工信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金融办,

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人行、银保监组

三、强化精准帮扶。 关心关爱民营企业家,常态化政企沟

通交流,每年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对当年度区级优秀民

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及有突出招商引资贡献的团队,予以

表彰,进一步构筑崇商、重商、安商、暖商的服务环境。深化

“访企业、解难题、促‘六稳’”专项行动,完善“政企直通

车”服务体系,及时受理企业诉求,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政策、

融资、市场、用工、用地等各类困难。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发

生以来出台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效果跟踪研判,

及时跟进完善相关政策,对冲疫情影响、增强发展动力。

责任单位:区工信科技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办,

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四、提高人才待遇。 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新建企业(按列统数字)或上年度纳税区级贡献达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及总经理的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阶段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就学。对优秀民营企业在职经营管理团队和拥有正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优秀民营企业家,经认定为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在沙县区就医可享受副处级干部医疗待遇。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全部以“高级人才奖励金”的方式给予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同等条件优先推荐民营企业人才申报“八闽英才”等人才项目。

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教育局、工信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统计局,工商联,医保局

五、优化要素保障。 支持我区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清楚情况下,可对企业规划用地红线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微调;在不突破上限及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增加工业厂房容积率,增加的容积率无须补交土地价款;原《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不能分割办证的,在符合产业政策、规划、消防、安全、环保等条件下,由企业提出分割办证申请,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专题研究办理。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六、提升合作强度。 为方便民营企业建设过程与施工单位沟通以及后续保修等工作,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与本地注册施工企业合作。由园区、区招商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与落地的民营企业对接,做好项目服务工作。民营企业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时,由区住建局、区建筑企业协会负责提供后续服务。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七、强化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于符合相关撤销规定的处罚公示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公示平台予以撤销。发挥商会、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工信科技局、民政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

八、保障合法权益。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拖欠账款问题常态化投诉举报、约束惩戒和失信公示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新增拖欠、恶意拖欠等行为及时开展审计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对责任人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与科技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

九、附则。 本文件涉及享受财政奖励事项,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 《 关于研究企业(个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纪要 》(〔 2019 〕 14 号)精神办理。

本文件涉及奖补资金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本文件中的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是指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限一年。由区工信科技局会同区直有关单位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支持民营企业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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