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岩市永定区房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2021〕32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龙岩市永定区房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永定区房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0 月26 日
龙岩市永定区房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为提高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水平,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平稳有序推行房票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永定区辖区范围内实行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方式的项目。
二、房票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有意向在永定区城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实现安置目的的,可选择房票补偿。房票补偿安置是指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内予以购房奖励。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等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以等值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作为补偿资金凭证。被征收人持房票可购买永定区城区范围内权属合法明确的一手商品房,通过房票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在房票取得之前已发生的房屋交易不得使用房票进行结算支付。
房票初始面额由房屋征收等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两部分组成。购房奖励金=可征收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奖励金标准。
三、房票包括初始房票、授权(授予)房票两种。 初始房票系指根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中房票补偿方式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收对象的房票;授权(授予)房票系指被征收对象将所持有的房票全额或部分金额授权(授予)他人使用,而重新开具给被授权(授予)人的房票。
初始房票和授权(授予)房票由区住建局统一印制。初始房票和授权(授予)房票由区住建局、征收项目主要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班组确认盖章后生效。
四、 房票持有人将房票授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应由房票持有人和被授权(授予)人共同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房票授权(授予)使用申请表。征收实施单位按授权(授予)使用情况,核减原房票,并发新的授权(授予)房票给被授权(授予)人。经授权(授予)的房票不得再转授权(授予)。
五、 初始房票应注明持有人的房屋征收面积,并可根据被征收对象意愿注明共有使用人(只限于被征收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等房屋产权共有人);授权(授予)房票根据授权(授予)双方意愿,也可注明共有使用人。房票注明共有人的,应由所有的共有人签订具结书并声明在该房票的使用、授权(授予)、结算过程中,共有人中的任何人都可独立使用,不需全体共有人共同到房屋销售方或征收实施单位确认。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应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
六、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限3 年。在有效期内申请现金结算的,房票使用达到总额度85%以上的(含授权他人使用部分),房票剩余额度可等值申请兑换为现金;房票使用未达到总额度85%以上的(含授权他人使用部分),剩余房票额度按比例扣除购房奖励金额后不计息兑换现金。超过有效期内申请资金结算的,房票全部可用余额按比例扣除购房奖励金额后不计息兑换现金。
七、奖励办法
选择房票补偿的,并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购房奖励金按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标准以各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为准)。未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予购房奖励。
八、资金结算办法
房票持有人或被授权(授予)人凭初始房票或授权(授予)房票购买城区一手商品房,买卖双方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买卖双方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款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审核之日起,在三个月内由开具房票部门先付给卖方购房使用房票款的30%,剩余款项在九个月内全部付清。
九、 房票持有人或被授权(授予)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认定合法的房票使用人。
十、房票取得和使用操作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将房屋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房票;
3.区住建局、征收项目主要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班组对房屋的相关数据,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开具房票;
4.被征收人[或房票共有人及被授权(授予)人]持房票选购一手商品房;
5.买卖双方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6.卖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7.买卖双方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卖方负责对该申请表填写过程进行监签,之后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申请表、申办拨款手续,卖方须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
8.征收实施单位核对合同备案信息后,核减房票支出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付款存入卖方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9.被征收人[及房票共有人或被授权(授予)人]继续选购房屋直至累计金额达到要求时,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10.房票余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十一、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项目主要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核实被征迁人户、人口情况(数量、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房情况(住房面积、权属证明、坐落),作为房票使用、授权(授予)、结算的依据;若存在房票共有人的,见证房票持有人和共有人签署房票使用具结书;根据房屋征收开展情况及时申请房票征收资金,确保房票资金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统一印制房票;负责就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事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我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沟通工作,以确保房票使用人享有公平合理的购房待遇。将房票的使用纳入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后续的监管工作;
2.通过报纸、电视、通信、网站等载体,在我区范围内对房票的使用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房票在一手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使用平稳推进;
3.负责向区财政局申请拔付征收资金和相关费用,建立房票补偿资金使用预警机制。
(三)区财政局
负责房票资金筹资并及时提供拔付房屋征收房票资金和相关费用,确保房票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 本实施细则由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1.房票安置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
2.房票授权(授予)使用申请表
3.房票余额结算申请表附件1
房票安置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2
房票授权(授予)使用申请表
附件3
房票余额结算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