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平 市 财 政 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南 平 市 水 利 局
南财建〔 2021 〕 28 号
关于印发《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建阳区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75 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 号),我们会同相关单位对《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水利局
2021 年 10 月 21 日
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在《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建〔2017〕254 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市海绵示范城市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市海绵办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范围和重点,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做好各示范项目海绵投资审查和海绵工程台账管理,定期开展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时效性的监督检查,审核各业主单位提交的海绵专篇和海绵专账,核算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并按海绵专篇计划拨付,对完工项目进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验收。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相关海绵专项资金的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重点支持南平市武夷新区—建阳区中心城区内经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示范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南平市建成区内纳入《南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实施方案》的新建、在建和改造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中确定的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部分补助,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实行统筹使用。具体范围如下: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供排水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水系连通、堤防护岸、山塘生态化治理、城市绿地、道路广场、城市内河(湖、库)生态修复等项目。
(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地下管网(管廊、管沟)、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城市排涝沟渠建设改造以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三)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建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公共空间与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等。
(四)道路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新增污水管道、新改扩建泵站,提升排放标准、社区分流制改造管网、新增雨水管道、改造漏损严重的老旧管网等。
(五)监测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含智慧海绵、智慧水利、智慧城管等)、径流监控点、水质监控点、排水设施自动化改造、海绵城市体检等。
(六)配套能力建设。管网普查、规划编制、项目设计、技术咨询服务、标准制定、宣传培训、社会教育、专家和领导考察指导、学习考察交流等费用。
(七)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其他相关支出。
通过已有政策渠道申报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之内。
第六条 结合项目的效果和示范性,专项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补助海绵建设项目投资。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海绵办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十条 市海绵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级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的资金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复核后,报市海绵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资金审批程序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银行开设独立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资金专户,进行独立核算项目业主单位拨付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建阳区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至建阳区财政局,建阳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并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海绵办要加强资金的追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建立海绵建设资金专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海绵办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绵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示范期满并通过国家海绵城市示范城市总体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