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技能大师评选管理规定》的通知(南人社〔2021〕1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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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人社〔 2021 〕 145 号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安市技能大师评选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政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安市技能大师评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1 年 10 月 19 日

南安市技能大师评选管理规定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发扬工匠精神 , 调动广大技 能劳动者立足岗位、钻研技能、多做贡献的积极性,根据《福建 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 2019 〕 11 号)、《泉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 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 2021 〕 1 号)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规定。一、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民营、合 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组织),符合评选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热 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龄一般在 55 岁以下,从业十年以上,并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南安市技能大师的评选。(一) 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能够 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或者生产 实践中有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 刻苦钻研技术,德艺双馨,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 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 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三) 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具有全市影响力的;(四) 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过程中能够使科学技 术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五) 近年来获得南安市技术能手称号及以上其他荣誉称号 的;(六) 参加市级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 5 名,省级组织 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 10 名,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 20 名的选手。

(七) 积极开展“师带徒”活动,培养多名优秀徒弟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

二、评选方法和程序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南安市技能大师候选 人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一)申报推荐。 凡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可采取自愿申 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或者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 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二)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初选并推荐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 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下而上组织评选并推荐。(三)个人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1. 《南安市技能大师申报表》 ( 附件 1) ; 2. 不少于 1500 字的事迹材料; 3. 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及对应上 述评选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4. 对照《南安市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附件 2 )的要求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5. 以上 2 、 3 、 4 项材料应设计个人封面,整理、装订成册。 (四)征求意见。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征求南安市技 能大师候选人所在辖区综治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还要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填写《南安市技能大师评选征求意见表》 (附件 3 )提交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初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 对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填 写《南安市技能大师推荐汇总表》(附件 4 ),报送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六)复审。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科室人 员对上报人选材料进行复审,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送专 家评审小组评审。 (七)专家评审。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 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南安市技能大师专 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南安市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 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并对评审对象进行简要评价。 (八)实地核查。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 员对初选对象(专家评审得分 60 分以上)进行实地考察。 (九)综合评审。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根据 专家评审结果和实地考察等情况,逐一进行认真研究、评审,确 定南安市技能大师人选。(十)公示人选。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 南安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及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 7 天(含节 假日)。(十一) 经公示无异议后,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 时给予审批公布 , 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三、表彰和奖励(一) 南安市技能大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 3-10 名。 入选者由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 “ 南安市技能大师 ” 荣 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 1 万元。(二) 南安市技能大师每年评选共需奖励资金 3-10 万元, 从南安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 推荐参加 “ 泉州市技能大师 ” 、 “ 福建省技能大师 ” 、 “ 全国技能大师 ” 和 “ 中华技能大奖 ” 等相关评选,优先从 “ 南安市技能 大师 ” 中遴选。(四) 对获得 “ 南安市技能大师 ” 的农民工和残疾人,符合申 报条件的,可择优逐级推荐参加全国、省、泉州市及本市相关荣 誉称号评选。(五) 对获得南安市技能大师的高级工和技师,高级工符合 申报技师条件的、技师符合申报高级技师条件的,可以优先推荐 晋升。(六) 南安市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 其在技能培训、技术攻关、师带徒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探索建 立完善职业技能水平与工资福利相挂钩的利益分配机制,并向技 能大师倾斜。技能大师的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 例分配给其个人。

四、管理南安市技能大师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在企业、 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 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 “ 南安市技能大师工作 室 ” ,组织南安市技能大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 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 技展示、师带徒技艺传承等活动。(二) 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 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假。(三) 南安市技能大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 应用、技术革新时,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 方面的支持。

(四)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逐一建立技能大师档案,纳入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由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对其实行跟踪 管理,并报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五) 对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离职到本市以 外辖区的,可继续保留 “ 南安市技能大师 ” 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 遇。(六) 获得 “ 南安市技能大师 ” 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技能大师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1. 未遵守职业道德等原因,对工作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 4.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主 要责任的;5.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技能大师称号的。

五、 本规定由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 文之日起施行,《南安市技能大师评选暂行规定(试行)》(南 人社〔 2019 〕 27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 南安市技能大师申报表 2. 南安市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

3. 南安市技能大师评选征求意见表 4. 南安市技能大师推荐汇总表附件1

南安市技能大师申报表

申报对象

工作单位

职业(工种)

填报日期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制

南安市技能大师申报表填表说明

1 . “ 姓名 ” 栏填写本人身份证和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 单位 ” 栏填写候选人工作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2 . “ 出生日期 ” 栏填写应与身份证和户口本中的出生年月日 一致。 “ 文化程度 ” 栏填写最高学历,如:研究生、本科、大专、 中专、高中、初中、小学。3 . “ 职业(工种)名称 ” 栏应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职业(工 种)相同。4 . “ 技能水平栏 ” 应与职业资格证书一致,如:高级技师、 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 . “ 参加工作时间 ” 栏要如实至年月。 6 . “ 从事本职业(工种)时间 ” 栏要如实填写至年月。 7 . “ 工作单位 ” 栏填写要与 “ 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栏公章 一致,务必填写全称。8 . “ 固定电话 ” 栏填写本人办公室或车间电话,确保能够与 本人取得联系。9 . “ 手机 ” 栏填写本人手机号码。 10 . “ 电子邮箱 ” 栏填写本人电子邮箱地址。 11 . “ 主要工作经历及业绩 ” 栏简要填写主要的专业技术经历。 “ 主要业绩 ” 是指作出的突出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 社会效益。12 . “ 获国家、省部级、市级奖励情况 ” 按时间顺序由先至后 填写。13.“ 获荣誉称号情况 ” 栏由最近一次开始填写。 14 . “ 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栏由候选人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意见并盖章。附件2

南安市技能大师候选人评分表附件3

南安市技能大师评选征求意见表

注: 南安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应征求公安、综治部门的意见,事业 单位及国有企业推荐的候选人还要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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