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综〔 2021 〕 91 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武市历史文化遗产
(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邵武市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18 日(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及在福建工作期间来邵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利用,奋力打造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设立邵武市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 本规定所称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 “ 十四五 ” 期间每年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以和平古镇为重点,覆盖全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2. 本规定所称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专指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区范围内 50 年以上古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择优扶重、跟踪监督的原则。
2. 古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文体和旅游局、住建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 市财政局。 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含价格审查)、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2. 市文体和旅游局、市住建局。 负责以和平古镇为重点,全面摸排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状况,分类定级,建档造册;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四、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1. 列入本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和备选的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南平市级及以上已审批项目的配套资金。
2. 列入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区范围内 50 年以上古建筑的本体保护维修工程、环境整治、安全防护工程。
3. 列入本市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监测管理体系建设与维护。
4. 申报本市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文本编制、翻译和印刷,开展遗产价值评估、保护项目专业论证、国内外专家技术指导。
五、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项目申报及审批
1. 项目申报主体及有关要求。 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修缮,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项目申报主体。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或技术方案应获得相应级别的发改、住建、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批准。如项目涉及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的,报送申请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2. 项目建库滚动管理。 市文体和旅游局、住建局根据本规定,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根据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价值以及零星或集中连片程度进行分类,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项目实施先后顺序。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申报流程等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3. 项目审批及监管。 市文体和旅游局、住建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并负责项目编制及监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内容由市文体和旅游局牵头受理审查,除不可移动文物外的其他古建筑保护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受理审查,审查结果应在政府网站公示。
六、专项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1.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有企业为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等)及项目立项或方案的批复文件等有关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和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与我市其他奖补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同一处建筑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保护修缮项目。
2. 专项资金审批、拨付及补助标准。 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项目按进度预拨资金,验收结束,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申请资金结算。
( 1 )市文体和旅游局、市住建局组织实施的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 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单位实施的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给予 70% 补助,乡镇(街道)配套 30% 。乡镇(街道)配套资金优先从旧村复垦资金或土地指标交易资金列支。
( 3 )其他单位实施权属邵武市本级国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给予 70% 补助。
( 4 )其他非公单位(个人)实施的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给予工程结算投资总额 30% 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个人实施古建筑保护修缮的,具体奖补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住建局、文体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鼓励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积极策划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项目,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上级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保护项目资金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七、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1. 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 “ 三公 ” 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差旅费等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住建、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补助项目或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经市文体和旅游局、住建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含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市文体和旅游局、市住建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5.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进行处理,并追究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