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等8 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民宗局、民政局、林业局、医保局、文旅局: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 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 号)要求,制定了《宁德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医保局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 年10 月12 日
宁德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衔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持续夯实脱贫人口(含易致贫返贫和重点监测对象,下同) 稳定脱贫基础。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不变,继续从产业就业帮扶、小额信贷、产业项目保险等方面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岗就业、增收致富。
2.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帮扶、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对《宁德市防止返贫救助方案》确定的四类情形按照相关比例进行救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3.加强造福工程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搬迁群众发 展产业就业增收项目,对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4.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 动力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生产奖补、劳务补助、帮扶车间、以工代赈、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村、老区苏区村、少数民族乡村和市级产业发展薄弱村等巩固 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乡村(以下统称脱贫村)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扶持脱贫人口发展特色产业,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加强乡村产业发展、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脱贫村加强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整村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支持乡村振兴试点村、示范村、示范片建设;支持市派第一书记驻点村实施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安排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
4.实施改革试验、老区苏区生产发展、挂钩帮扶民族乡、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特色村寨发展、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等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处理小额信贷扶贫有关坏账等需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老区发展、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 的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任务、重要工作进行分配安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上按照因素法 进行测算,主要包括:脱贫人口分布等相关人群规模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测算具体指标。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巩固脱贫人口规模和分布,分类分档支持。衔接资金分配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按照实际情况统 筹部分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 达资金,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民宗局、民政局、林业局、 医保局、文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 审核,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数,按规定提前下达,尚未下达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 日内下达。
第七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应当将有关街接资金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2019〕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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