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五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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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人社文〔2021〕255 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五部门

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金融办(局)、团委,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科经局、财政局、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金改办、团工委、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科经局、教育文体旅游局、财政局、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金融办、团工委: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0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四点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引导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在市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创办创业主体,正常经营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场租、水、电、气等费用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方面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进一步支持项目落地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金、银、铜奖(或前三名相当奖项)并在泉落地发展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金奖30万元、银奖25 万元、铜奖20 万元(前三名相当奖项同上)创业项目落地补贴。

三、进一步强化担保支持。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推广“总对总”业务模式,“见贷即担”,为创业者提供更便捷的担保服务。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福州支行、省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 号)文件精神,我市创业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0.8%,个人借款的由市级财政负担,企业借款的由企业负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创业安居保障。 对符合条件在泉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居保障,具体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产业急需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9〕23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 号)执行,给予安居补助、社保补助,统筹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等社会资源和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公共产品,多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居住需求。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泉州市委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

2021 年10 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条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109 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 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监 管局(金融办)、团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市各县(市、区)支行,各银 保监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 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局、团委、国家 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营造更优创业创 新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投身乡村振兴。 对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创办创业主体,正常经 营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场租、水、电、 气等费用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方面给予适当补贴。二、支持项目落地发展 支持各地遴选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优秀项目,给予资金 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金、银、铜奖(或前三名相当 奖项)并在闽落地发展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的创业项目,有 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不超过30 万元的创业项目落地补贴,所需资 金可从创业支持资金列支。

三、扶优做强创业实体 (一) 创业融资和政府采购扶持。 支持各地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高校毕业生 创业主体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登陆海峡 股权交易中心青创板等特色板块挂牌展示。政府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时,应为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创造条件,给予支持。(二) 税收优惠扶持。 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税收减免 政策。《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 号)中规定于2021 年12 月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 月31 日。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一) 支持用足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 生,各地应积极引导其申办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按照小微企业标 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 万元。对符合条件个人创 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应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 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获得创 业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 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 次。(二) 强化担保支持。 鼓励各地将创业担保基金委托给当地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推广“总对总” 业务模式,“见贷即担”,为创业者提供更便捷的担保服务。(三) 优化服务流程。 各地应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对接, 充分发挥技术信息平台功能,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 人员名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精准、专业、高效、快捷的“一站 式”服务。五、加强创业载体服务 (一)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支持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快 建设。支持各地搭建创业平台,改造提升一批服务高校毕业生创 业创新的综合性创业孵化载体。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孵化基 地建设,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公司参 与建设和运营。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原则上安 排不低于2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二) 提升创业载体服务。 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 载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见习、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创 业活动、培育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评估创业项目、协助申 请创业政策补贴等创业服务的,各地可视开展服务情况每年给予 一定金额的创业载体服务补助。六、加强创业安居保障 支持各地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安居保障力度,统筹商品住房、 市场租赁住房等社会资源和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 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公共产品,多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 居住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在创业地无自有住房的创业高校毕 业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七、突出创业宣传引领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校毕 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措施。各地要选树一批优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 生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 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八、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 加强协同联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中专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 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公 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 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并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体。(三)强化经费保障。 各地财政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各类 创业引导和扶持资金,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费保障,强 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对于同一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同时符 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条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福建省委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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