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5〕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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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应当遵循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完善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广播、乡村喇叭和电话等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广泛传播。

第七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发展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体育、海事、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工作。

第九条 有关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台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合作,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按照有关规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条 海上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储存与运输、野外作业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一条 机场、车站、港口、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有关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保持内容完整,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保证传播的时效性、连续性、完整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后,应当及时按要求传播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及时、规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牵头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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