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农发〔2025〕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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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东农发〔2025〕47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属开发区、农高区业务主管部门:

为适应新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势,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流转行为

(一)规范流转程序。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按照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流转委托书。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报告。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土地流转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不能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而强制农民流转土地,坚决纠正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土地流转行为。

(二)规范流转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由承包方或受委托的发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签订。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监督和备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直接作为合同当事人签署流转协议。

(三)合理确定流转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为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稳定性,稳定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预期,鼓励经营主体在改良土壤和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可结合流转用途合理确定流转期限,鼓励流转期限一般为3-10年,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是否续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引导有序适度流转。土地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在提升土地经营规模的同时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建议首次进行规模化经营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规模不超过500亩、单个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累计规模不突破5000亩。

(五)规范流转合同。要加强对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指导流转双方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细化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补充条款。新签、续签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要向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和报告。

(六)规范流转收益发放。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对于委托流转的,应当以不低于流转委托书约定的价格将流转收益全部支付给委托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要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收益分开,单独核算,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根据土地流转面积,合理分配流转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管理费用可以在流转合同中以独立条款明确,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七)合理确定流转指导价格。鼓励各县区(功能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土地资源环境、种植成本等因素,科学研判价格趋势,发布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区间价格,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方参考,防止不合理的要价或压价,实现双赢目标。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区间价格基础上,征求发包方、受让方、承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结合原受让方前期投入、种养殖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流转地块综合最高限价并进行公布。

二、加强流转监管

(一)健全流转监管机制。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进行管理,重点围绕农业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土地使用、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损害农民利益、是否改变农地用途违规搞非农建设等方面,严禁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耕地“非农化”及“非粮化”等行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二)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和管理。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法律宣传和政策咨询、流转信息收集和发布、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流转管理部门工作职能。

(三)强化信息化监管。乡镇(街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记载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应及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录入全国“农村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切实做好流转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公开、更新、使用等工作,充分利用平台信息优势,定期汇总流转数据,运用系统预警功能,实时监测流转动态,全面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追踪集体经济合同履行,确保土地流转费按时收取。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制度。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前,按照《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要求,县区(功能区)要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开展流入方资格审查、经营项目审核,并严控流转规模。鼓励将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行政许可审查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提交材料、审查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代表、专家等,从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地块位置、性质、面积、用途、期限和价格等方面联合审核,出具审查审核意见。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二)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分级备案,分级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备案事项应包括流转合同、土地流转项目审核表及合同审批相关资料等内容。土地流转均要向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和报告。流转规模1000亩(含)以上及整村流转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重点监测台账,进行重点监管;流转规模3000亩(含)以上及整村流转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重点监管。

(三)健全流转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各县区(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鼓励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履约保障金、先付租金等方式防范风险。风险保障金以受让方缴纳为主,具体缴纳比例、缴纳程序、补偿标准、收取管理部门等由各县区(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四、强化工作指导

各县区(功能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要加大对土地承包及流转相关法律政策的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干部把握政策的能力。定期开展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情况排查,对存在的流转合同不规范、拖欠流转费等问题进行整治,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本意见自2025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5日。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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