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潍坊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
关于划定潍坊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
潍政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市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不设一般控制区。
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见附件);重点控制区范围为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等有关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附件:潍坊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范围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潍坊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
山东山旺古生物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州仰天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青州风景名胜区
沂山风景名胜区
临朐石门坊风景名胜区
老龙湾风景名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