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CR—2024—0020003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
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字〔202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应当遵循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本辖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工作。滨城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承担气象预警信号传播职责的组织机构,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渔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本级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渠道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途径和方式。
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类型、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级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新媒体、社交软件等多种渠道,以转发的形式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条 机场、车站、港口、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农村偏远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搭建有效的信息传播网络,对处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盲区的村(居)民,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传播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教育、培训。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应对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