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发〔202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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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24-0020006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征收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收支预算编制,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本通知印发之前,上述建设项目中已按照淄政办发〔2023〕7号文件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本通知标准多退少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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