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体字〔2024〕25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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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日

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全民健身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服务的设施。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实际建设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共健身设施接收方是指社区居委会、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等接收公共健身设施的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 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号)、自然资源部《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五条 各级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新建居住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按照室外人均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方米以上或室内人均建筑面积达到0.1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要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落实规划应当按照以下流程:

  (一)新建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要求。

  (二)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的要求,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

  (三)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新建居住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设计方案中公共健身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并通知体育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因需要调整公共健身设施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程序审查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对新建城镇居住区的已规划公共健身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建设,组织对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社区公共健身设施按标准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监督指导审查机构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的有关政策要求(住宅建设项目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的建设条件审查)。

  (三)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社区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查。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四)实行联合验收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通知体育部门参加,体育部门就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小区内空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社区公共健身设施短板。

第四章 移交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移交后,由协议确定的主体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将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与社区居委会、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等签订移交协议。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产权归业主的,在建设项目移交时,一并移交业主,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

  移交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等内容,确保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公共健身设施接收方是具体管理维护和保障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接收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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