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东河发改发〔2024〕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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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东河发改发〔2024〕13号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行为,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和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具体如下:

一、运价标准

(一)起步价格:起步价格8.00元/3公里,不足3公里按3公里计费,不收取燃料附加费。

(二)基本运价:基本运价1.80元/公里,实际计量采取每100米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米按照100米计算。

(三)分段计价:8公里(不含)-25公里(含)加收50%基本运价,即2.70元/公里;25公里(不含)-100公里(含)加收75%基本运价,即3.15元/公里;100公里(不含)以上加收100%基本运价,即3.60元/公里。

(四)低速收费:因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道路等客观条件,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计时收费,前3分钟免费、以后每增加1分钟加收0.40元、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非因乘客要求造成的停车时间,如加油、修理等不计在内。

(五)夜间加价:夜间22:00至次日6:00,起步里程3公里后,加收0.30元/公里。

(六)其他规定:过路、过桥、轮渡、停车场费用由乘客承担,不收取行李、包裹等杂费。

二、有关要求

(一)所有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在出租车车体两侧明显位置张贴由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标示出租汽车运行的起步基价、基本运价、举报电话。出租汽车明码标价要做到价签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如有破损要及时更换。

(三)出租汽车公司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运价和运营秩序的管理。严禁不打表计费和擅自提高运价等宰客行为,一经举报,依法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关于继续执行我区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现行标准的通知》(东河发改发〔2021〕21号)同时废止。巡游客运出租汽车未调整计价器前,仍按原运价标准执行。

 

东营市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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