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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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东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结合实际,指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责任主体:

  (一)国省干道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主体为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二)县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主体为县交通运输局;

  (三)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主体为建设单位;

  (四)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主体为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五)新建小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主体为建设单位;

  (六)旅游景区、工矿商贸、民政、林业、农业等专用道路和铁路、港口接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主体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建设预算和建设总费用。

  第七条  在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等交通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必须对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设计。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当确保联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平台,并能实现与其他路口交通信号控制机联网协调控制;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应安装调试到位,并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平台。其他施工造成占用、损毁、移动、改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由相关施工单位修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九条  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作为重要的验收内容,并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从源头上堵塞交通安全漏洞。

  第十条  道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并不得投入使用:

  (一)未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施工的;

  (三)未按照道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图纸施工的;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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