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州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烟台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民〔2023〕14 号)要求,结合我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具有莱州市户籍且在我市殡仪馆火化(含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莱州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非莱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3.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4.驻莱部队现役军人;
5.驻莱大中专院校非莱州户籍学生;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7.已办理居住证的入莱务工人员;
8.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服务项目
1.遗体本地接运(包括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火化和火化后送回骨灰)。在莱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莱州市普通型专用殡仪车进行的遗体接运、消毒和送回骨灰。专用殡仪车是指由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认证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
2.遗体存放。在市殡仪馆普通冷藏柜存放遗体 3 天及以内。
3.遗体火化。殡仪馆使用火化炉对遗体进行火化服务。
4.骨灰免费寄存(1 年)。骨灰在市殡仪馆寄存室寄存 1 年。以上基本殡葬费用减免限额根据有关标准制定并随之动态
调整(现行标准见附件 1)。
5.骨灰盒。普通型骨灰盒 300 元/个。
6.节地生态安葬。参加烟台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公益海葬活动,将骨灰撒海或者逝者在我市殡仪馆火化后不保留骨灰的,烟台、莱州两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 1500 元;在莱州市大基山公墓等民政部门指定区域将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直接入土且不保留标志的,烟台、莱州两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 1000 元;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且无其他安葬方式的,烟台市级财政奖补逝者家庭 300 元(骨灰安放在市殡仪馆骨灰堂的可直接抵顶安放费用)。
三、办理程序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含《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莱州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附件 2),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 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相关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区域负责原则,免费对象原则上由莱州市殡仪馆提供服务,在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死亡的,可就近或回户籍地接受殡葬服务。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经办人自行选择生态安葬类型,填写《莱州市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附件 4),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 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3.遗体火化证明、安葬证明各 1 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5.逝者家属银行卡复印件。选择海葬或者在我市殡仪馆火化后不保留骨灰的,由莱州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审查。选择在莱州市大基山公墓将骨灰生态安葬的,由莱州市墓园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选择将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且无其他安葬方式的,由村(居)、镇(街)负责审核。定点服务单位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和烟台市民政局申请奖补资金,按社会化方式发放。
四、结算方式
1.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直接由殡仪馆减免,跨区域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先交费后报销方式结算。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跨项目抵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2.免费对象在莱州市辖区外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经办人持规定的免费申请材料、遗体火化证明、殡仪馆发票原件以及费用明细单据,到莱州市殡仪馆填写《莱州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二)》(附件 3),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经殡仪馆审核确认后据实报销,报销额度不超出我市基本殡葬费用减免项目及对应的标准。
3.服务对象在莱州市死亡,但在外地火化遗体的,不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五、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每月按照实际申报人数审核后拨付至市殡仪馆。
(二)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惠民殡葬减免费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惠民殡葬减免或报销资金要单独列账,列出项目费用明细,以备核查。惠民殡葬资金可用于殡仪馆运营等支出。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惠民殡葬资金的行为,凡虚报、套取惠民殡葬减免资金的,由相关部门限期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殡仪馆和镇(街)民政部门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档案保存管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殡葬业务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整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组织实施
1.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3 年,之前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莱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莱州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