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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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中等偏下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逐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实物和货币保障互补、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三位一体”住房保障格局,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优居。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一)保障范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租赁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相一致,准入标准相统一。

(二)保障资格。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夫妻至少一方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家庭(包括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我市城镇户籍毕业5年内在市区新就业职工;非我市户籍的人员,需与驻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的外来务工人员;未婚人员须年满25周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二级)以上家庭予以优先配租。

2.收入条件:近一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住房条件: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情形认定为自有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4.财产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一台机动车且价格不超过12万元(含,以购买价格计算);未在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民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职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资产(含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车辆、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合计价值不高于20万元(含)。

(三)保障标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应根据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赁住房情况进行测算,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认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认定实行常态化受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前3个月复核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复核内容主要为承租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复核,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不参加复核或者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委托机构评估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其占用期间的租金。对存在拒不腾退、欠缴租金、骗租等违规行为的承租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通报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强化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作用

(一)补贴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分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和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

公租房补贴对象为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个人或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对象为在当地最近一年内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个月以上且租赁市场住房并进行租赁备案的职工。(因新泰市存在单位平房未参加房改、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很多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实际情况,租赁此类房屋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等出具证明材料办理住房租赁补贴。)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我市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住房租赁补贴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保障家庭应于保障年度到期前1个月或按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资格复审相关资料。经复审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过期不提交申请的,取消保障资格。

(三)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我市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6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2元。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月发放金额,按照租赁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发放标准×(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公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认定、复核程序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应程序执行。

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按不低于300元/月标准发放,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针对学历层次差异,在300元/月标准的基础上分级上调补贴标准,上浮标准每级不低于5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已享受各类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及其他优惠租金的人才保障住房的,不可重复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

四、保障措施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资金使用、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摸清辖区内住房保障需求以及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底数,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定期督导、考核年度建设任务落实、房源分配等情况。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常态化调度和监测评价机制,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及时推广创新经验,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本意见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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