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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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4〕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图章,是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化建设指标和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审批方案图纸上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备案专用章。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图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时间内完成。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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