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利津县教育局、利津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利津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利发改〔2023〕7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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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利津县教育局、利津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利津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利发改〔2023〕70号

 

各幼儿园:

现将利津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县内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全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类幼儿园38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95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4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15元/生·月。

2.享受财政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类幼儿园45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5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8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50元/生·月。

3.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4.原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照利津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的 2 倍。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

二、退费资助报销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因幼儿园或幼儿原因,幼儿整月未入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转)园手续的,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由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利津县教育局、利津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利津县教育局 利津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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