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冠发改价格〔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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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冠发改价格〔2022〕3号


【效力状态:失效】

全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我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的管理权限和《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以及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048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办园成本,依据成本调查的情况,研究拟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省级示范幼儿园    城区幼儿园492元/月.生

                  乡镇(街道)幼儿园 251元/月.生

省一类幼儿园      城区幼儿园462元/月.生

省二类幼儿园      城区幼儿园   442元/月.生

                  乡镇(街道)幼儿园  200元/月.生

省三类幼儿园      乡镇(街道)幼儿园  150元/月.生

1.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我县公办幼儿园最高标准。各公办幼儿园可结合实际,制定执行价格。

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其他相关规定按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教体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0〕48号)文件执行。

4.各类公办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划分的类别进行收费,具体类别划分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提高收费标准后,应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

5、本通知自2022年3月13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5年2月28日。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冠县财政局

                             202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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