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区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河政办发〔202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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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区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河政办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口区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市河口区黄河滩区取水口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黄河滩区用水行为依法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口区行政区域内黄河滩区取水口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黄河滩区取水口主要分为固定式取水口和移动式取水口。

第四条  黄河滩区取水口建设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固定式取水口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建设;

(二)移动式取水口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统一管理, 并报黄河河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黄河滩区取水口由所在地黄河河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现有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

(一)审批手续齐全的黄河滩区取水口,予以保留;

(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黄河滩区取水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无审批手续的黄河滩区取水口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条  黄河河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黄河滩区取水口管理,切实履职尽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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