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山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烟福政办字〔2021〕4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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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山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福政办字〔202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福山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山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区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区政府统一组织补充。

(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占用耕地原则上在办理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前,先行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确保“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我区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

(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五)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自本办法实施后申报用地的,按照每亩5万元的标准收缴耕地开垦费,并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以前上报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仍按原收缴标准执行。

三、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方式

(一)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占用耕地数量,并负责征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开发整理新的耕地及验收后项目的后期管护。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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